首页 → 园林设计|园林规划-规划设计频道 → 标准规范—规划设计频道 | www.chla.com.cn 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 高级搜索 |
关于清理和制止乱建围墙的规定
一、各单位非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修建围墙。确属必需修建的,要提出申请,报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动工。在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重点建设的规划城镇与规划风景区范围内修建围墙,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为了有利于城市观瞻,如必需建围墙的,一般应建空透的铁栏杆围墙,不建封闭的砖石围墙,要注意美观,与街景协调,并要做出设计,经批准后照图施工。 三、本规定下达后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围墙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有关区、县、局对已经建成和正在施工的围墙要进行一次整顿,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本规定第一项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编辑:chlajing |
阅读: 次
网友评论(调用5条) 更多评论(0)
最新推荐
企业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