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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公园禁修破坏景观工程
[日期:2008-09-28]  来源:贵州都市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昨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该《条例》规定,在森林公园内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不得修建破坏景观的工程设施

  《条例》规定,在森林公园内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重点景区和景点周围,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大树、名等进行鉴定,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并挂牌宣传。

  影视拍摄设施及时拆除

  《条例》规定,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向森林公园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和活动方案,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

  玩忽职守将被处理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设立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一)主要景区的林地被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二)未依法变更隶属关系或者流转经营权的;(三)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森林资源义务的。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royal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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