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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市场管理制度
[日期:2009-03-25]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为进一步促进丽水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 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该市招投标市场的实际情况,该市通过会议决定《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限额以下的招标项目,可以在丽水市内注册的企业中选择投标人;《关于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应进行公开选择的费用估算,标准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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