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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建设行业管理--60周年回顾
[日期:2009-09-25]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1、工程招投标

  2000年1月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一法规促进了招投标市场发展,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得到不断扩大。2004年7月15日国务院根据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滋生腐败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通过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5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上述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也大力推动和规范了我国园林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尽管园林行业的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工作逐步规范和透明,但园林绿化行业仍然存在公开招投标比例偏低、招投标走过场、甚至暗箱操作的现象,低价中标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特别是养护管理市场化程度还很低。

  2、资质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被国务院列入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管理。园林绿化企业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园林绿化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活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

  1995年7月建设部颁布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于2006年5月修订并印发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同年8月印发了《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了其申报和审批工作。

  3、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

  为加强对园林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园林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园林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南京、温州、济南、太原、重庆、济宁、石家庄等城市纷纷成立了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站等专门的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了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控制管理。有些城市还制定和实施了《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园林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施工水平也得以迅速

  提高。同时还存在标准执行不严格、监理不到位和验收走过场等不良现象,制约和妨碍了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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