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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对外承包工程最高罚款百万
[日期:2009-10-1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胡笑红   发表评论(0)打印



  今后,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还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昨天,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公布《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对对外承包工程的资格条件、资格申请、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管理规定

  >>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资格申请

  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对外承包工程

  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编辑:songgaofeng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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