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发布2010年三季度财报 净利润1.75亿
[日期:2010-10-26] 来源:证劵时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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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何巧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武建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韩瑶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2010.9.30 |
2009.12.31 |
增减幅度(%) |
总资产(元) |
1,668,669,231.96 |
1,418,134,502.47 |
17.6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1,209,970,460.24 |
1,065,077,870.30 |
13.60% |
股本(股) |
150,243,900.00 |
50,081,300.00 |
200.0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8.05 |
21.27 |
-62.15% |
|
2010年7-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2010年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元) |
391,388,490.53 |
161.86% |
940,037,853.90 |
129.5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85,539,075.97 |
191.54% |
174,941,369.94 |
173.5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326,852,411.51 |
-278.90%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 |
- |
-2.18 |
9.9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7 |
111.11% |
1.16 |
93.3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57 |
111.11% |
1.16 |
93.3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27% |
-5.51% |
15.33% |
-15.2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27% |
-5.51% |
15.33% |
-15.21%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
附注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181,824.94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060,000.00 |
|
所得税影响额 |
-37,956.24 |
|
合计 |
83,868.70 |
-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8,643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94,928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501,105 |
人民币普通股 |
交通银行-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314,066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银行-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1,295,899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999,902 |
人民币普通股 |
朱楷 |
684,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李嘉鑫 |
640,278 |
人民币普通股 |
李灵喜 |
632,445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620,012 |
人民币普通股 |
毛莹瑛 |
604,676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不适用
(29)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比上年同期下降51%,系公司减少短期借款所致;
(30)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比上年同期增长137%,系公司偿还短期借款以及分配股利增长所致。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不适用
1、衡水市滏阳河市区段景观工程:2010年8月5日,公司与衡水市人民政府签署了《衡水市滏阳河市区段景观工程合作协议书》,双方就衡水市滏阳河、吴公河市区段景观工程项目达成协,工程总面积约153.8万平方米,预计景观绿化设计施工总费用约为4.46亿元。目前工程进展情况良好,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2,200,138.46元;
2、沈溪新城景观工程:2010年9月6日,公司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香港签订了《沈溪新城景观工程框架合作协议书》,双方就沈溪新城景观工程达成协议,工程规模主要包括健康城核心景观工程、森林城市公园景观工程以及中央商务区核心景观工程,三项共计景观面积360万平方米,协议总投资约12亿元。目前项目处于前期设计阶段,尚未开工。 |
3.2.4 其他
适用 √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不适用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无 |
无 |
无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无 |
无 |
无 |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无 |
无 |
无 |
发行时所作承诺 |
(一)公司控股股东何巧女、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和唐凯;(二)在公开发行股份前通过增资方式新增的10名自然人股东;(三)公司在公开发行股份前通过股权转让新增的3名自然人股东。 |
(一)、公司控股股东何巧女、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和唐凯承诺:“自东方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园林的股份,也不由东方园林收购该部分股份。”(二)、公司在公开发行股份前通过增资方式新增的10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持有的东方园林的本次新增股份,自2007年12月29日(新增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三)、公司在公开发行股份前通过股权转让新增的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持有的东方园林的本次受让股份,自2007年12月26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
严格履行 |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 |
无 |
无 |
无 |
3.4 对201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0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以上 |
2010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的预计范围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 |
200.00% |
~~ |
240.00% |
|
2009年度经营业绩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83,731,690.35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2010年公司在强化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了规模化发展,公司业务拓展顺利,合同履行情况良好。以上业绩预测未考虑期权费用。 |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何巧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武建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韩瑶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2010.9.30 |
2009.12.31 |
增减幅度(%) |
总资产(元) |
1,668,669,231.96 |
1,418,134,502.47 |
17.6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1,209,970,460.24 |
1,065,077,870.30 |
13.60% |
股本(股) |
150,243,900.00 |
50,081,300.00 |
200.0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8.05 |
21.27 |
-62.15% |
|
2010年7-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2010年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元) |
391,388,490.53 |
161.86% |
940,037,853.90 |
129.5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85,539,075.97 |
191.54% |
174,941,369.94 |
173.5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326,852,411.51 |
-278.90%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 |
- |
-2.18 |
9.9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7 |
111.11% |
1.16 |
93.3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57 |
111.11% |
1.16 |
93.3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27% |
-5.51% |
15.33% |
-15.2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27% |
-5.51% |
15.33% |
-15.21%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
附注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181,824.94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060,000.00 |
|
所得税影响额 |
-37,956.24 |
|
合计 |
83,868.70 |
-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8,643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94,928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501,105 |
人民币普通股 |
交通银行-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314,066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银行-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1,295,899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999,902 |
人民币普通股 |
朱楷 |
684,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李嘉鑫 |
640,278 |
人民币普通股 |
李灵喜 |
632,445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620,012 |
人民币普通股 |
毛莹瑛 |
604,676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不适用
(29)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比上年同期下降51%,系公司减少短期借款所致;
(30)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比上年同期增长137%,系公司偿还短期借款以及分配股利增长所致。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不适用
1、衡水市滏阳河市区段景观工程:2010年8月5日,公司与衡水市人民政府签署了《衡水市滏阳河市区段景观工程合作协议书》,双方就衡水市滏阳河、吴公河市区段景观工程项目达成协,工程总面积约153.8万平方米,预计景观绿化设计施工总费用约为4.46亿元。目前工程进展情况良好,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2,200,138.46元;
2、沈溪新城景观工程:2010年9月6日,公司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香港签订了《沈溪新城景观工程框架合作协议书》,双方就沈溪新城景观工程达成协议,工程规模主要包括健康城核心景观工程、森林城市公园景观工程以及中央商务区核心景观工程,三项共计景观面积360万平方米,协议总投资约12亿元。目前项目处于前期设计阶段,尚未开工。 |
3.2.4 其他
适用 √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不适用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无 |
无 |
无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无 |
无 |
无 |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无 |
无 |
无 |
发行时所作承诺 |
(一)公司控股股东何巧女、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和唐凯;(二)在公开发行股份前通过增资方式新增的10名自然人股东;(三)公司在公开发行股份前通过股权转让新增的3名自然人股东。 |
(一)、公司控股股东何巧女、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和唐凯承诺:“自东方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园林的股份,也不由东方园林收购该部分股份。”(二)、公司在公开发行股份前通过增资方式新增的10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持有的东方园林的本次新增股份,自2007年12月29日(新增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三)、公司在公开发行股份前通过股权转让新增的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持有的东方园林的本次受让股份,自2007年12月26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
严格履行 |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 |
无 |
无 |
无 |
3.4 对201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0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以上 |
2010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的预计范围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 |
200.00% |
~~ |
240.00% |
|
2009年度经营业绩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83,731,690.35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2010年公司在强化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了规模化发展,公司业务拓展顺利,合同履行情况良好。以上业绩预测未考虑期权费用。 |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