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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日期:2008-04-07]  来源:建设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独立承担本专业工程设计、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发展产业化经营,开发新产品中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政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园林绿化、资源监测、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种子法》以及《植物检疫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以上下达的项目。
    (二)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
    (三)参加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四)参加选育当地1种林木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五)参加县级以上营林、森林工业、林产化工生产性项目及技改项目的建设。
    (六)参加县级以上森林保护责任区内森林保护项目的建设。
    (七)参加县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规划、林业专业调查。
    (八)参与兴办实体工作,有效促进本部门林业产业化进程。
    (九)从事林业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技术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四)参加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1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0%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0.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造林工程1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营林工程2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市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年增长率达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标准。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5万株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九)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3年或累计5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作出较大贡献。
    (十)参加职责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达部级标准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参加县以上森林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2次以上,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二)参加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技术工作或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十三)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等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10%以上的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开发的新产品被评为市级以上名优产品或绿色食品。
    (十四)参与林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指导信息服务、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或创新业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作者之一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1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市级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较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所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
    (五)在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六)在新品种培育或在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林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及明显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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