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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日期:2009-06-19]  来源:杭州绿化网   作者:未知   发表评论(0)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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