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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常用评标方式的利弊
[日期:2008-07-11]  来源:网络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土建工程中的公开招标往往采用标底式、打分式和最低评标价这三种评标方式,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当然主要是因为它们各有利弊。

  “标底式”评标标底是招标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有关定额与取费标准等计算的投资总额,并经当地招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所确定的发包工程造价。

  利:以价格考察为主,跟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规配套,能照顾施工单位的利益,使工程施工建立在合理利润基础上,可充分保证工程质量,也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一种主要评标方式。

  弊:一,标底的编制费是按投资总额的比例收取,这是一笔不少的钱,无疑加重了业主的项目支出费用。二,编制出来的标底容易泄露,造成招标的不公平竞争。三,与国际惯例不接轨:一方面标底是以定额或信息价或供应价或内部价及取费标准算出的,这些价格之间本身差别较大,各投标商所得信息渠道不同,投标报价与标底定会有很大差距;另一方面,标底把各投标商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及资源条件放在同一水平考虑,没能体现优秀企业的优势,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利益。

  “打分式”评标在商务合格、技术合格条件下,将一些主要内容如工程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业绩信誉、优惠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都列为打分项目,按照评委的打分排出高下。其中,工程报价的分值较多。

  利:兼顾了价格、技术等各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整体实力,同时,业主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弊:一,评分标准中项目及其定量标准不准确。二,评委对各投标文件不可能进行较全面的阅读、理解、比较。三,业主和评委的主观倾向性或业主对评委施加影响,会制约评标的公平公正。

  “最低评标价”评标这是一种国际惯例,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合格、技术合格条件下,将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定为第一推荐中标单位。

  利:这样可以减少评委的主观倾向性,体现了投标单位的管理优势、生产技术优势、价格优势,节约工程投资。

  弊:以价格考察为主。一,不保护投标商的利润,施工单位要承担资金周转困难和利润率极低甚至亏损的风险,有因此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可能。二,我国多数施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具备这种实力及投标经验,企业发展会受到制约。三,低价抢标,高价索赔,给施工过程造成较多的麻烦,甚至严重地影响工程顺利进行。

  不论哪种评标方式都有利有弊,但都要求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准确、完整,技术部分完善、规范,工程量清单全面、不能有漏项,同时如果能以某种评标方式为主,兼顾其他两种评标方式,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主观性,并能制定针对评委的有效的监督机制,评标一定会更加公平、公正。
  人民政府未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甲级资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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