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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日期:2009-04-28]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在中国传统的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建设工程中间服务市场的不成熟,业主方在强势控制心理的影响下,对工程设计、施工等过程实施全程控制。但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专业性众多、专业性极强等特点,上述操作往往导致工期的延误和工程浪费。在此背景下,工程建设领域吸取国际建筑市场的成功经验,逐步采用不同形式的项目管理方式,极大推动了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本文结合国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从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角度对项目管理予以简要分析。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

  2003年,建设部颁发《关于培育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为:“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上述定义存在以项目管理企业界定项目管理的循环解释嫌疑,而且在某些场合易与项目总承包相混淆。结合指导意见关于项目管理企业服务内容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项目管理是受托方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和/或专项承包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基于上述分析,项目管理主要是通过建设工程项目的各承包单位(包括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的监督和管理协调,以期达到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根据项目管理内容的不同,项目管理也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有针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从可研到竣工交付)的项目管理,也有针对项目建设特定阶段的项目管理。

  从广义而言,工程建设实践中提到的“代建制”可以视为项目管理的一种特殊情况。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所谓“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由此可以看出,代建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实质是一种项目管理服务,只不过代建方的权限和责任相对较大而已。

  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项目管理在业主方和项目管理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业主方通过向项目管理企业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由项目管理企业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全过程或某些内容提供管理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项目咨询。我国一直以来许多单位都有基建处这一职能部门,在全国各行业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项目建设都由业主负责总体管理。在实践过程中,业主逐渐认识到自身专业技术力量的不足,开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聘请有关设计院或专业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即项目咨询。项目咨询与项目管理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都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区别在于委托工作内容的不同,由此导致双方的责任划分区别。一般而言,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招标、工程进度控制等多方面拥有较大的决定权,并因此对工期和工程质量等承担较大的责任;而项目咨询服务则主要负责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其工作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而责任范围相应较窄。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的具体情况而定。从全面角度而言,项目管理服务可包括如下主要内容:项目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投资管理、流程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变更管理、招投标管理、采购管理等。

  1、项目前期策划

  工程项目的前期策划主要是根据项目功能要求和目标,进行总体的规划与设计。经筛选形成总体规划方案。总体规划方案一方面是为可行性研究提供答案,同时也是项目后期设计实施的纲领。

  2、设计管理

  设计管理内容包括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平面功能的审核审定、对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我国目前的工程设计操作实践存在较大的缺陷,比如:(1)施工图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没有纳入施工单位招标范围内,施工单位仅按图施工,不利于设计与施工的衔接,也不利于发挥先进施工技术的作用。从国际惯例看,设计单位所做的工程设计,只到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深度,不出施工图设计。在施工单位投标的过程中,把施工图设计摆在龙头地位,以先进施工技术方案来体现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加快进度。

  (2)设计依据主要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而国家规范远远跟不上工程建设实践的发展需求,导致设计落后于实践;同时,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对业主方使用需求的考虑也不够,导致使用功能的下降和后期工程设计变更的增加。

  (3)土建、结构设计与装修设计的分家,这就导致了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工作的衔接方面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使工程造价普遍较高。

  基于上述情况,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对设计的管理。项目管理企业应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和专业知识,协调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设计与施工的衔接,加强土建、结构设计与装修设计的衔接;从经营角度确认总体平面功能,最大限度保证设计文件符合业主方的使用需求;从造价角度,确认工程方案是否符合经济上合理的要求。

  目前国内项目管理中还未充分认识到设计管理的重要性。

  3、招投标管理

  招标工作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管理企业应具备招标代理资质,以代理业主方进行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具体而言,招投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编制招标文件,主要是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等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2)组织招标工作,包括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和答疑,组织回标、开标、评标、决标;(3)组织合同谈判和签署。

  4、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等,建设工程涉及的合同内容极为复杂,如何处理各合同文件的衔接关系,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需要项目管理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一般而言,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

  (1)明确合同管理的构架;(2)与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单位协同制定科学完善的合同文本;(3)监督合同的履行过程;(4)加强合同风险管理。

  5、变更管理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因素不断干扰着工程项目的进行,项目总是处于一个变化的环境中,对于项目管理企业而言,需要有效地预测可能发生的变化,以便采取预防措施,以实现项目的目标。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的变更主要包括:

  (1)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更进一步分析,设计变更可能是由业主方改变使用功能引起,也可能是设计单位自身的遗漏或错误所导致,还可能是其他客观情况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而导致。设计变更是工程变更的一部分内容,因而它也关系到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所以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对规范各参与单位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如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如果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

  (2)项目计划变更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到项目的某一阶段时,项目的进度早于或晚于计划进度,已经发生的实际成本低于或高于计划成本,这时都需要对项目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总之,建设工程项目的变更是可以尽量避免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加强对设计文件质量的控制,在项目的前期很好的做好项目的策划、设计管理、进度管理以及合同管理,加强与业主方、设计方、施工单位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尽量减少项目变更的发生;一旦发生设计变更,项目管理企业应加强技术把关,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并完善设计变更的有关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施工管理

  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也是项目管理企业的重要工作之一。一般而言,项目管理企业对施工质量监督主要依托监理方进行,项目管理企业侧重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侧重协调施工现场各方的关系。

  7、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投资估算和投资概算,审核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费用,进行成本控制管理和竣工决算管理等。投资管理要求项目管理企业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8、资料管理

  建设工程资料不仅是进行工程结算的基础资料,也是办理竣工验收和后期工程适用和维修的重要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资料专业性、即时性等特点,项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的规定,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始,对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有关文件材料进行搜集、积累、整理和归档,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完成,形成一整套文件档案。

  9、建设工程相关手续的办理

  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项目管理企业还可以协助或代表业主方办理各项报审报备手续,并协助业主方进行工程的验收和交接手续。

  三、签署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确定采取委托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后,业主方可通过招投标选聘专业的项目管理企业,并签署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为明确业主方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签署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

  项目管理工作涉及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等各方面内容,尤其是针对整体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管理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经验对项目管理工作的质量具有根本性的影响。而且,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投标代理等工作提出了专门的资质要求,故在选聘项目管理企业时,应注重对企业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的考察。

  针对目前国内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以及设计在建设工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议选聘项目管理企业时注重对设计能力的考察。而这也是目前国内项目管理企业中较为薄弱的环节。

  另外,考虑到国内建筑市场中项目管理企业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很难找到精通建设工程各方面技术环节的项目管理企业。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选聘不同的单位负责不同技术环节的项目管理。不过,若由业主方分别选聘不同项目管理企业,必然导致各项目管理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从而影响工期、无法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对此,建议实行总包制度,即业主方仅选聘一家实力较强的企业作为项目管理企业,对于特殊技术环节需另行聘请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经业主方要求后项目管理企业应单独聘请专业单位负责,并由项目管理企业统一负责有关专业单位的管理,统一对业主方负责。

  2、项目管理服务的内容

  项目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是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主体内容,业主方和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项目管理服务,并明确约定于合同中。上文简要介绍了项目管理的有关内容,具体到各项目而言,可以根据业主方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力求全面、准确。

  3、权限和责任划分

  为明确业主方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调动项目管理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应在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划分业主方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权限和责任。依据项目管理的基本特点,一般业主方应主要负责项目的投资控制和确定使用功能,而项目管理企业应主要负责处理建设工程的工程技术事宜,并一定程度上对工期和工程质量负责。为了充分利用项目管理企业的作用,加快工期、节约投资,应尽量扩大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技术方面的权限,减少业主方的审批事项。

  鉴于我国建筑市场中的业主的强势心里和社会信用缺失,实践中业主方在委托项目管理过程中,常常对项目管理企业的权限予以过多限制,无法调动项目管理企业的积极性和工作责任感,无法充分发挥项目管理的作用。基于此,我们建议业主方应尽量加大授权范围,将招投标、签约、工程变更、工程款的审核支付、工程验收等工作委托予项目管理企业执行,同时,为保护业主方的利益,业主方可通过如下方式加强监督:

  (1)完善项目管理企业的汇报制度。应明确约定项目管理企业的定期汇报和重要事项的汇报制度,为业主方进行监督提供条件。

  (2)业主方可派人参与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比如总包方的招标、关键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的全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3)明确约定业主方的最终决定权。一方面,对于投资变更和使用功能调整等有关重大事项,应由业主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另一方面,业主方在监督过程中拥有对项目管理企业行为的否决权。

  4、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工期的不确定性,由此必然导致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般而言,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应以完成项目管理服务内容为准。项目管理企业提出服务期限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服务费用问题,即,在建设工程工期超过预计工期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增加服务费用。

  与工程咨询服务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项目管理企业拥有较大的权限,相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和义务,其中保证工期是项目管理企业的重要责任之一。鉴于此,若非因业主方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逾期,从而导致服务期限延长的,项目管理企业不仅不应要求追加服务费用,而且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一般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根据公平原则,项目管理企业有权获得相应的服务费补偿:

  (1)由于业主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工期延误时间超过一定的期限(比如半年)。

  5、审批手续的办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从前期的立项直到最后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涉及的报批、报审和报备手续极为繁琐复杂。业主方作为非专业单位,并不了解上述手续,若自行办理不仅成本较高、时间较长,更可能长期无法通过审批。鉴于此,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尽量由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办理上述手续,以充分利用项目管理企业的专业优势和资源加快审批程序。

  总之,项目管理服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技术问题均比较复杂,本文仅从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角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目前,我国关于项目管理尚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何理顺业主方、项目管理企业、设计方和其他承包商的法律关系,在建设工程各阶段如何落实项目管理工作,均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也有待立法对此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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