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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将建立风景名胜生态补偿机制
[日期:2009-05-04]  来源:姑苏晚报   作者:邵群   发表评论(0)打印



  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举行。围绕提请审议的《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案)》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问题,与会人员建议,条例应作出更为具体可行的规定,如对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企业搬迁给予相应补偿;按景区面积大小和门票收入,采取财政分级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偿等等。

  由于历史原因,太湖风景名胜区东山、西山、渎、石湖、光福、甪直、同里、虞山8个景区内的居民和单位,因土地等权属问题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矛盾较为突出。昨天,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衣学领接受采访时说,有些地方为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可能失去了一些发展机会,影响了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此,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弥补。

  当天提请审议的《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保护资金的投入。对此,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黄炜认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法规的一大亮点,对于鼓励与调动当地政府与群众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积极性,加大保护投入力度至关重要。他同时表示,“但是,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太过原则,缺少可操作性。建议条例应就生态补偿机制作出更为具体可行的规定,力求在生态补偿立法方面有所突破,以进一步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

  记者同时获悉,法规草案首次明确,苏州风景名胜区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并具体规定了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基础级别、条件,以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程序等内容。业内认为,这既是一种保护,也是为今后申报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做好资源储备和晋级准备。此外,法规草案还明确市园区和绿化主管部门是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并赋予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拥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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