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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建设工程企业遗失证书号码予以注销的公告

http://www.chla.com.cn 2006-04-1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作者: 发表评论(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加强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根据《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加副本和遗失补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0611号),我们对近期因遗失进行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的,将遗失证书号码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予以公告,遗失的原证书予以注销作废。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号码注销表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号码注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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