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园函[2007]73号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 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规定,我们于2007年2月 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7]27号)。为贯彻落实新的资质标准及申报、审批工作规程,现将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位的范围 2004年9月29日以前经建设部批准的所有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 二、申请与审批 企业应严格依照新的审批标准和申报程序认真做好申请工作。资质就位期间,每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我们将根据新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标准,对申请就位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三、就位的时间 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定于2007年11月~12月进行,请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做好本次资质就位的准备工作,在今年10月底以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完整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我司。 四、资质证书的换发 在本次资质就位工作完成前,企业旧的一级资质证书可以继续使用;企业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后,由资质审批部门向企业发放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新证书,并将旧证书统一收回销毁。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及本次资质就位的要求,做好相关园林绿化一级企业就位的初审工作;同时,要按照新的标准和工作规程自行安排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的资质就位工作,并负责在资质就位后将旧证书统一收回销毁。资质就位后,按原标准审批通过的各个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均停止使用并作废。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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