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1日讯 记者郄建荣“环保法修订应关注影响环境温度行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有关环境法学专家今日提出,世界发达国家的污染防治法在近几年均把大气和水体温度的改变行为纳入其规范范围,而我国却缺乏相应的规定。 “冰川消融,后果堪忧”是联合国环境署确定的今年世界环境日主题。显然,气候变化特别是气候变暖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此前,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官员也曾公开表态说,气候变化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生态。这些影响包括,由于全球变暖,近50年来我国全海域海平面平均每年上升2.5mm,海平面上升使我国的红树林、珊瑚礁等生态系统发生了退化等等。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这位专家认为,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环境法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管理环境的各种活动。但经过具体分析可以发现,其实这部法律还是更多地侧重于规范影响环境化学性状的行为,对于影响环境物理性状的行为,法律存在明显的不足。他认为,不足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世界发达国家的污染防治法在近几年均把大气和水体温度的改变行为纳入其规范范围,而我国却缺乏相应的规定。 他提出,二氧化碳排放等影响大气温度的活动应立法予以规范。据这位专家介绍,由于二氧化碳的排放对环境会产生温室效应,因此,很多国家近几年来把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也纳入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如2005年11月底,加拿大把6种温室气体物质列为受环境保护法管制的污染物质等。 他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把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质对待。但是,我国为了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缓解国际舆论的压力,目前正在依据节能法的节能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有关二氧化硫的浓度和总量控制规定,开展节能、降耗和减排3方面的工作。但这对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只具有间接的法律管制作用。如果环境保护法把二氧化碳的排放也作为污染物排放行为,不仅可以与国际的环境法律规定接轨,还可以起到非常好的直接监管效果。他同时建议,影响水体温度的活动也应视为排放行为。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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