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一周年综述
花木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产业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的新型农民组织,过去五年内在云南、福建、上海、河南等地正呈现活跃的发展态势。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依法筹备和设立的花农专业合作社可在当地的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得到适当规范,可以法人地位参与市场竞争。
各地围绕特色花卉而成立的花卉专业合作社,在推动地方花卉产业发展、增强花农市场竞争力等方面逐步显现功效,但地方仍在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到花卉产业上还需要更多的时间。
法人资格至关重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使花农合作组织在注册登记上有了明确指向。
早在2002年前后,云南就有花农组建起联合体,呈现“统一化管理,专业化和市场化经营”的雏形,但在组建合作组织时,花农往往遇到不知道该到什么部门注册登记的问题。
据了解,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之前,花农组织注册登记通常有两个选择,一是到地方民政部门注册成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但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难以放手营利经营,市场化运作困难;另一种选择是到工商局注册,但难以使用“合作社”的形式注册为市场经营主体,也没有法人营业执照,像云南省通海县联庆玫瑰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领取的是“合伙人营业执照”,无法从国家的有关扶持政策中获益。
如今,无论是新组建的还是经过市场化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只要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登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就能在工商局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营业执照。云南是我国花卉专业合作社发展最为集中和成熟的地方,目前已成立的花卉合作社达200余家,几乎占到全国花卉合作社总数的四分之三。
规范注册的花农专业合作社具备法人身份后,可以享受国家现有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花木专业合作社在成立时都需依法制定各自的《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使花农有组织地生产,内部管理得到规范,利益分配机制更加透明,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花农、苗农依市场价格随意进行销售的行为。
区域产业特色彰显
从2007年下半年至今,立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成立的花木专业合作社出现在各个省市,如北京绿绮花卉专业合作社、四川省郫县唐元镇钓鱼村花卉合作社、海口市兰花专业合作社、广州市南沙区广兴花卉专业合作社等相继成立,并分别成为北京、四川、海口、广州等地首个依法成立的花卉合作社。
由于农民的生产多依托地区的花卉发展,形成的合作社也充分体现了地方花卉特色,像云南通海县主产月季、洋桔梗、康乃馨等切花,全县已先后成立了6个这三类切花的专业合作社,其中兴业洋桔梗专业合作社和连心玫瑰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成立。另外,福建生产迷你盆栽、广州生产观叶植物的花农,也都先后成立了合作社。
合作社的规模视地区花卉业发展基础和环境而定,云南的花卉专业合作社已被广大花农认识和接受,成立的合作社规模也比较大,像兴业洋桔梗专业合作社由两个乡镇4个村委会的70户花农组成,洋桔梗种植面积达81亩;而今年年初成立的广州市南沙区广兴花卉专业合作社是当地第一个花卉合作社,仅由梁润根等5位种植金钻蔓绿绒、黑金刚、山海带等盆栽观叶植物多年的花卉专业户自发组建而成。
开拓市场联合共赢
花农合作社的成立,有效地推动了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技术提升和市场信息的普及。福建厦门市集美区双岭农富花卉苗圃合作社成立后,开凿深水井,安装了节能节水灌溉设施、沼液肥生成系统以及竹钢架大棚等,有效地保障了迷你盆栽的规范生产,产品开始批量出口日本、韩国。北京绿绮花卉专业合作社自去年成立后,全面负责社员的栽培、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指导,今年已带动了北京房山20多户花农进行月季的扩繁,年产月季将近10万盆。
合作社也促进了订单生产和销售。河南太康县板桥镇毛庄苗木专业合作社在成立以前,农户独立生产苗木,品种单一,销售时苗农竞相压价,利润薄,经营越来越难,组建合作社后,实行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种肥供应、统一收购销售,吸引了陕西、河北、山东等地的客户到家门口购买苗木。合作社理事长毛德芳认为,规范化生产、加工、流通及综合服务的合作社经营形式,是现阶段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者面对瞬息万变大市场的必然选择,去年底,他还为合作社拿回了一份大订单,让苗农切实得到了实惠。
现在,云南不仅有各种规模的花卉合作社,还出现了多家合作社联合经营的形式。如昆明市伊尔康花卉出口联合体在2006年初开始,与20多个种花大户的生产合作社、百胜农资合作社、伊尔康花卉销售联合体和一些汽车运输个体户联盟,组成花卉大联合体,向新加坡、哈萨克斯坦、泰国、俄罗斯等国家出口鲜切花逾1100万支,其中20个核心农户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指导其他社员专心搞生产;销售联合体负责开拓国际市场,并将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生产者;农资合作社提供优质、低价药肥的同时,还时时监测田间生产和管理情况等,大联合体分工协作、多方联动的运作特点,使之找到了适合的目标市场,变销售淡季为销售旺季,变滞销为畅销,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持续发展喜中有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明确了合作社的市场地位,但仍有不少问题存在,运营喜中有忧。
花农对合作社的认知度还有待提高,合作社形式尚待引导普及。上海花卉协会秘书长蔡友铭、山西花卉协会秘书长王金龙等均表示,眼下国家虽然对有关合作社的法规宣传热度高,但多集中体现在地方的特色大农业中,而花卉在很多省份只是农业中很小的一部分,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施行,但很多政策还没有就花卉产业制定和落实,花农对此的了解较少,合作社形式的发展刚刚起步。
此外,在合作社成立之初,运营资金不足是普遍现象,像冷库的建设、运输车辆的购置等对很多起步中的花卉合作社是必要的大开支,对技术员、销售员、财务员、管理员等成员的补贴费用和日常开支,也都是合作社周转面临的资金坎。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可享受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但花卉并不是生活必需品而难以享受到,得到政策支持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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