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0.1为了保证园林树木绿化施工成果,使园林树木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规化的科学轨道,保证园林树木健壮生长发育,巩固首都绿化成果,特定此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镇地区园林树木的养护工作。
1.0.3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2年12月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对园林树木养护工作经验和技术总结制定的。
第二章术语
2.0.1整形修剪:用剪、锯、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形成一定形状。
2.0.2灌溉:也叫浇水,给土壤补充水分,满足树木生长需要的措施。
2.0.3灌冻水:土地封冻前对土壤充足灌溉,以利树木安全越冬。
2.0.4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名人与树木轶闻,具有某种纪念意义的树木。
2.0.5树冠:树木观赏的主要部分由大量枝、叶、花果等组成。2.0.6行道树:道路两旁行列式栽植的树木。
第三章树木养护质量标准
第一节一级标准
3.1.1生长势好:生长量超过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3.1.2叶片健壮:
a)、叶片正常落叶树叶大而肥厚,针叶树针叶健壮,在正常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粪、虫网。
b)、被虫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含5%下同)。
3.1.3枝干健壮:
a)、无明显枯枝死叉,枝条粗壮,过冬枝条已木质化。
b)、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
c)、介壳虫最严重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有一头活虫以下(含1头,下同)较细枝条平均每33cm长,在5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2%以下。
d)、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内无堆物、堆料,圈栏等。
e)、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绿篱、整型植株等应枝叶茂密,光满无缺,花灌木开花后必须进行修剪。
3.1.4缺株在2%以下(包括2%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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