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究竟怎样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才能更加快捷、有效地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在此,笔者向大家介绍一种“一查、二看、三核实、四交代”的处理方法。
一查
“查”就是对供应商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投诉范围,从而快速确定是否受理该项投诉事宜。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加之一个采购项目最终只能有一个供应商中标,因而其他未中标的参与者,往往会有的“有意见”,有的“发牢骚”,还有的做出乱投诉、瞎告状的行为。为了提高处理采购纠纷的效率,防止少数不法分子借机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投诉事项的受理范围就必须要严格坚持《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即供应商只能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这3个事项进行投诉,对不属于这个法定范围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二看
“看”就是查看供应商投诉的程序是否合法,查看供应商投诉的时间是否及时有效。《政府采购法》第六章对供应商的“投诉”行为设置了具体的投诉程序,供应商只有严格依照这些法定的程序进行投诉,才能够有效、及时地行使或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些法定的程序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期做出答复,或对其做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如果供应商事先没有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直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那么,这种形式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将不被受理。
另外,投诉供应商也只有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才能有效,逾期提出的投诉也属于无效投诉。失去了法律保障,投诉事项也不能被受理。
三核实
“核实”就是核实采购文件资料、核实走访采购当事人、核实投诉人的受害程度。对供应商提出的合法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以全面、客观地查清投诉事项的真相,便于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先要查看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看这些采购文件在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等方面是否存在着对供应商产生某种歧视性待遇的内容。如果确实存在,就必须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整改。然后要深入实地走访调查。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众多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局部的矛盾与问题而引起投诉时,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不但要调查矛盾双方当事人,更重要的还是要向涉及投诉事项的第三方采购当事人进行核实,以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公正对待所有的采购当事人,这样才能使调查结果更具真实性、全面性。最后要核实投诉当事人的受害程度。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目的,就是要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有对供应商的受害程度做出客观的评价,才能对其投诉事项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也才能使投诉供应商口服心服。
四交代
“交代”就是对投诉事项要做出书面交代,对投诉供应商的“维权”行为要有个实质性的交代,对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当事人要有个通报性的交代,必要时还要向人民有个交代。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维护投诉供应商的正当权益,还必须要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因此,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对每一件合法的投诉事项做出严肃认真的处理决定,而且,还必须要向各有关方面通报这一处理决定,以使政府采购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更能经得起社会各界的评议与监督。对此,必须要做到以下4个方面的交代:一是在对供应商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要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客观的定性处理,对投诉供应商要做出书面的交代;二是要明确告知投诉供应商,如果他们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的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的3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便于他们继续行使其合法权利;三是要向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进行通报,以进一步公示、公开政府采购行为;四是在发生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之时,还必须要向社会各有关方面通报,以更加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有效地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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