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邀请招标”是指因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因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有意识地向具备一定资信和业绩的特定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它与公开招标一样,也是《政府采购法》所规定一种法定方式。正确把握其特点,对于我们准确运用邀请招标方式,很有帮助。具体讲,“邀请招标”,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采购时间比公开招标方式短。首先,邀请招标无需发布公告,而公告所需的时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得少于二十日,也就是说采用这种方式至少能缩短政府采购时间二十天。其次,“资格审查”时间比公开招标方式短。我们大家都知道,邀请招标的供应商,一般都是从集中采购机构所设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指定的,也就是说只要鼠标轻轻一点,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了,而在公开招标方式下,投标的供应商一般都比较多,有些供应商未被列入数据库中,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至少也需要两天时间,由此可见,几分钟与两天相比,要短得多。再次,评标时间比公开招标方式短。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邀请招标的供应商数只要选择三家以上就合符法定要求,也就是说由专家评标,只要评4家就行了,而不需要评5家或更多,从而至少减少了对一个供应商评标的时间。据从事政府采购的一位行家统计,一个公开招标项目从申报计划至合同供货,整个周期最少需要30天时间,而邀请招标一般不超过15天,所以人们说,邀请招标能较大幅度地缩短了政府采购时间,一点也不过分。
能有效地节约政府采购成本。这是邀请招标方式最明显的特点。因为只有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时,才能进行邀请招标。这就是说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所花费的费用必然小于公开招标方式所花费的费用。主要节约了两方面的费用:一方面节约了制作公告和发布公告的成本费用,而发布公告的费用尤其大,现实中,“公告”在一家媒体发布,一般都要上千元,按规定需在指定的多家媒体发布,加起来就需要几千元,采用邀请招标后,则几千元就可以节省;另一方面节约了招标会议费用。众所周知,在公开招标方式下,最少要召开一次由各方代表参加的招标会,人数一般都在几十人,其费用不包括会前的准备费用也大多数在上千元以上,若废标,还要再开招标会,还得花钱。而采用邀请招标就不需要召开兴师动众的招标会,只要组织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就可以了。显然,采用邀请招标至少也能节约上千元的会议费用。
操作程序比较简便。一是邀请招标的操作程序比公开招标方式简单。公开招标方式比邀请招标多“制作公告”、“发布公告”、“召开招标会”等多道程序,再与竞争谈判方式相比,须同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逐一分别谈判,谈判后相关供应商再报价、再评判确定供应商。很明显,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比邀请招标方式的程序繁琐得多。二是邀请招标的程序比较容易掌握,只要掌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就行了,另评标等程序与公开招标方式相同,也是经常做的。三是邀请招标的程序便于公开监督。由于参加邀请招标的供应商只有三家以上,参加人相对较少,这无论是对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来说,还是对于他们的相互之间,以及公证部门来说,监督起来都显得不复杂,比较方便。
对政府采购各方都有一定要求。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来说,按照有关规定,为防止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须报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这就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申报邀请招标项目的管理,加强对被邀请招标供应商的管理,以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按照“相对适宜,依法确认”的原则从严掌握,凡是能够公开招标的,一律不予批准其邀请招标。其二,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按照审批邀请招标“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也必须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正确把握哪些项目具有特殊性,哪些项目有充分证据可进行邀请招标,不断提高“举证”质量;另一方面要求其加强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并健全相应的数据库,以能随机确定邀请招标的供应商,否则,因这两方面因素,拟申请邀请招标的项目就批不下来。其三,对供应商来说。要能够心想事成地参加到邀请招标,就必须讲诚信,就必须有一定业务实力、有别人没有的特色商品,否则,就不能成为“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也就是说,要求供应商时时加强诚信建设,时时拓展其业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水平,不然,就难以或者就不可能参加邀请招标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邀请招标又促进了政府采购各方的自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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