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废标,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因招标采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宣布作废的招标采购活动。它无论是对于采购人,还是对于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来说,都应当是很痛心的,因为它至少有三大害处:一是使各方前一阶段所作出的努力和劳动白费,每一方都会发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损失;二是延长了招标采购时间,本来可以结束的,不得不重新进行招标采购;三是使造成废标的责任方大伤信誉,甚至会失去再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因此,防止废标,应当引起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的高度重视。依笔者之见,采取下列六项措施,可以有效防范废标。
一、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⑵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⑶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⑷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004年9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对如何界定废标作出了许多比较详细的规定。作为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如果,大家都能加强对上述这些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就会从思想上重视招标采购,增强防范废标意识,就会熟知哪些环节容易发生废标,哪些环节应当谨慎操作,从而不会人为地发生废标的情形,所以,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应当成为我们时刻坚持的一项工作任务,尤其是在每次开标前,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和投标的供应商一起学习上述法律法规,并对应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强调,非常必要,这等于为采购当事人各方防止废标,注射了一剂“预防针”。
二、规范招标信息发布。这是保证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充分参加投标,使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必要手段。可以设想,仅仅在一家指定的新闻媒体,或在集中采购机构门前公告栏上发布招标信息,是很难让所有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及时掌握招标信息的,因此,规范招标信息发布也是从源头上防范废标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要求我们,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数量,应规定达到三家(含三家)以上,尽快改变只指定一至二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使信息发布不充分的现象;二要克服招标信息发布不当的问题。现实中,仍有不少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所有招标信息只须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新闻媒体上发布,这是片面的。《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就忘记了上述规定,只在本级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资格预审公告;三要规定地方上凡有大数额的(一般指500万元以上)的招标公告还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覆盖面,确保一些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能满足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法定条件。四要保证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细心制作招标文件。实践告诉我们,只要招标文件达不到《政府采购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就容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容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例如,许多事实证明,只要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方法或评标标准不具体,不恰当,就会被人混水摸鱼,就容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以至于被依法宣布废标。因此,细心制作招标文件十分必要。就是在实际制作中要做到“不漏”、“不粗”、“不错”。在“不漏”方面,要避免遗漏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的表述,避免遗漏投标报价要求(包括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等的表述,避免遗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表述。在“不粗”方面,就是要详细明确投标人应交的各种资料,如资信证明的种类和名称;详细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具体的附件、图纸等;详细明确投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在“不错”方面,就是要保证制作的纸质招标文件和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当保持两者一致,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的废标条款不能超越《政府采购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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