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定标
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凡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十四、签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须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中标结果应当在交易中心和规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两个工作日。招标人在公示的同时,向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主要包括,招标工程概况;资格审查情况;开标、评标情况;定标情况等。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五日内审核,发现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
违规行为的,应通知招标人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未通知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送政府机构监督备案,政府采购机构监督备案后,签发备案表。签订合同时参加人员有: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工商局合同鉴证人员、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人员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
十六、备案管理
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备案。招标人应将招标过程资料提交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备案(已提交的不再重复提交),采购监督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核对所收到材料的完整性,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要求提交单位补充,材料完整的,发给备案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采购机构签发的合同备案表发放施工许可证。
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按照分段管理原则对招投标活动实行过程监督,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在案。招标结束后,采购监督机构将备案材料与其他招投标过程资料一并整理成册,作为招投标资料归档。备案材料包括:发包初步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图纸答疑;标底编制文件;标底审核文件;评委抽签表;发标登记表;图纸答疑登记表;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报告;中标单位标书;各投标单位标函汇总表;公证处公证;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质量监督情况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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