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在2004年10月与公司总部签订了劳动合同,2006年12月31日到期,但由于公司体制调整,我的工作地成立了子公司,总部只负担我3月份以前的工资和福利,从4月开始,我的工资和福利将由子公司承担,而且职务、工资也由子公司决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子公司还没有明确告诉我职务、工资等,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我的工作内容有所改变、工资降低、社保和公积金自己缴纳……
律师点评
虽然子公司是由总公司投资的,总公司对于子公司的管理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仍然是一家独立的公司。这是我们国家公司法所确定的原则。如今有很多企业集团,同一个组织结构下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公司,集团内人员调整容易给员工造成一种误解,觉得自己仅仅象换个部门那样简单。
案例中,员工从总公司被要求调动到子公司,表面上是公司内部调动,实际上是更换公司工作。该员工不仅需要在总公司办理退工,到子公司重新办理录用,而且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业务缴纳单位也将随之变更。因此提问者的工资、职务如果有所调整,是根本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这与调岗调薪有本质的区别,同一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调整岗位和薪水时至少应具有充分合理性才行。换公司却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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