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务局的性质和职责
1、工务局是政府指定的专业性的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其属性应是非赢利事业法人。政府投资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省、地市、一些县都应成立工务局。由于工务局所使用的投资本身就来源于国家税收,故不再纳税。其编制数由各级政府自行决定。各级政府建立建筑工务局后。应相应取消相关部门中设立的基建处室。
2、工务局的任务是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有关政府投资工程的组织实施指令,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实施全面负责。工务局承接工程范围应为各级政府除水利、农业、交通、铁路外的全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机构不具有政府的任何宏观管理职能。在工程项目和投资规模确定后,工务局执行组织实施的指令,展开各项建设组织工作,包括:投资及成本控制、进度及工期控制、质量及安全控制、合同管理、竣工验收以及其它项目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将建筑工务局的业务范围扩大至建筑物的维修保养管理。在工务局的工程建设管理中应注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及承包企业体系的作用。
3、工务局的人员构成应当主要是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务局是政府指定的完成政府工程的技术性组织,其人员主要应是工程概预算编制、招投标管理安全控制、合同管理、设计施工技术管理人员。
4、工务局的监督制约机制。工务局只是确定规模、功能、投资的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机构,发包、改变设计、工程质量保障、支付工程款等所有的活动都要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工务局必须接受政府对于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遵行现行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建设程序、招标投标规则、质量安全管理法规及政府投资工程的专门规则。同时还要接受财政、建设、纪律检查的审计监督。
(三)在政府投资工程预算中设建设管理费,集中用于工务局的建设管理活动
工务局属非营利单位,所需费用一般可从两个途径解决:第一、由项目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支付;第二、在政府预算中解决。两种途径各有利弊,各地可根据本地的操作可能性加以选择。
(四)调整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部门制衡机制
本着政府投资工程要实现建投分开、建管分开、建用分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工程的使用功能要求,财政、计划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预算意见,财政、计划部门在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投资规模时,建筑工务局可作为工程管理专家这样的技术性单位参与。重大项目由全国或地方人大做出建设与否的决策。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着重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计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建筑工务局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财政部门根据工务局的建设进度签证,按进度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各类工程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应尊重使用单位的意见,在项目的设计审定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这两个环节,必须经过使用单位的对于使用功能的审查。
(五)政企分开,责任明确,项目法人负责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
对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如供水、供电、供暖、排污、机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及公共企业,采用项目法人责任制,可由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资金来源不同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项目法人充当项目业主,自己担负起项目法人在项目策划、资金筹措、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包括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项目法人不能由同时具有政府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担任或兼任。
对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其公共支出的供给方式应该实行以市场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可采用"融资一设计一建设一经营一移交"一体化、政府授予私人企业特许经营权等投融资建设方式,扩大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的规模,提高投资建设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六)经营性建设项目宜由建设法人委托竞争性工程建设组织进行建设,同时,也不排除委托工务局进行建设管理经营性建设项目在工程的建设方式上,可以更多地选择"代建制"的方式,即充分利用工程管理市场,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建设监理公司等社会专业化的工程管理组织承担相关工作,最大可能地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同时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工务局代为管理。
(七)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体制
包括投资、建设、使用在内的政府投资工程的统筹管理,由国家计划、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一个协调组织统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政府投资的建设,省一级政府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省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资工程。
(八)建立简捷可行的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准入制度
鉴于政府投资工程对社会投资工程的影响和示范作用,为发挥政府采购对于企业优胜劣汰的促进作用及保护中小企业、弱势群体的公益作用,要在现有承包商资质管理的基础上,确定有资格承包政府投资工程的企业和组织的管理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倾向于信誉业绩、质量安全记录良好的承包企业和技术精、专业化程度高、带动就业的中小承包企业。也可以考虑建立政府投资工程认可承包商名册。
(九)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决策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加强外部监督,防止组织舞弊。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经常和及时的审计是防止组织舞弊的有效手段。结合中国的国情,除了加强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工程审计以外,还可以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有效地进行监督。
2、工务局及其他政府工程集中采购组织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个人舞弊。要在各个工作环节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权力制衡机制,防止个人舞弊,同时借助于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保证工作效率。
3、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人员道德规范的教育和监管。在选拔和任用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人员时,必须考虑其是否有清白的经历,以后除了不断地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外,还要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或职业道德规范,规范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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