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套改革
(一)细化工程建设的前期研究,增强前期研究的确定性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在交政府或人大审定的前期研究中,对于工程的功能、规模、造价、主要设备选型、工期、质量、安全指标都要做到基本确定,一经政府或人大审定,即不得更改。对于需更改的特殊情况,要明确规定更改的条件和程序。切实解决钓鱼工程和由于规模、造价等前期工作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营私舞弊问题,使各相关部门专注于各自职责范围的"事"。
(二)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专门针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经按照国际惯例将工程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法的管理范围,但由于工程与一般的商品有着明显不同的特点,工程采购要比一般的商品及服务采购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因此有必要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制订更加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细则,利用法律手段规范管理,尤其是采购程序必须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另外,政府投资工程的立项、建设程序需要有法律法规专门加以规范;招标投标、合同、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也需要有针对政府投资工程的严格条款。
(三)在政府投资工程中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
由于政府投资的影响面大,事关政府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投资工程一定要保证工程质量和项目成功,不能承担较大的合同风险与工程风险。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对政府投资工程中实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前者强调承包商必须提出履约保函,并将这一条列为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市场的准入条件;后者则应在政府投资中单列工程保险费,以保障工程风险能通过保险公司转移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成功。
在推行工程担保保险的过程的开始阶段应重点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勘察设计监理等专业化社会中介机构职业责任险和保修保险等,以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政府投资工程要实行特殊的合同条件与造价管理机制
由于政府投资主要是来源于政府税收即纳税人的钱,所以对政府投资工程必须采用相对于一般非政府投资工程严得多的合同条件和非常市场化的造价管理机制,包括:
1、合同条件。应为政府投资工程编写特殊的施工合同条件,其中应强调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可根据承包商的表现,随时决定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有特权在"为了政府利益时而中止合同"(当然要给承包商合理的补偿)。合同中也要指出在支付时的一些特殊程序,比如竣工结算时应接受财政与审计部门的审查,批准后方可支付。
2、造价管理机制。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限额限制工程造价。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强化市场定价原则。强化政府投资工程计价依据的管理。建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信息指定媒体。
五、改革步骤
(一)改革重点
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综合性强,难度大,任务繁重,要有效地完成改革任务,必须很好地选择改革步骤。改革要以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为重点,以建立相对集中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机构一工务局为突破口,以建立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规则为保障,以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最终目标,来展开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工作。建立相对集中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机构一工务局为突破口。一是建立工务局,实现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是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的核心内容;二是国际国内都已经有了成功且成熟的经验;三是也是克服当前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随意操作、暗箱交易、市场混乱、腐败多发突出问题的当务之急;四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和试点的工作,具备了展开工作的基础。
以建立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规则为保障,是强调必须注重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规则的建立,克服目前有些重要规则的空白状态,使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切实能够依法办事。
以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最终目标,是指最终政府投资工程的改革要牵动政府多个部门,改变现有政府投资工程的决策、建设程序,是一项综合性的改革,需要加强领导,统筹部署,逐步展开,配套完善。
(二)改革阶段
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要完成的工作有:统一决策部门的认识,在一些地区进行建立工务局及其相关试点,取得经验:建立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运行规则;全面实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规范有序的新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
各项改革工作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统一认识阶段:正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问题,通过研究和宣传,统一中央政府有关决策部门的认识,将此项改革提上议事日程;试点阶段:通过确定改革试点、组织及总结试点地区及先行改革地区的改革工作,探索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机构、管理规则、投资建设程序、监督机制等问题;规则建立阶段:形成中央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引导地方的相关法规建设。制度实施阶段:全面实施中央政府的有关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规则,改变原有做法,实行新的管理方式。制度修整完善阶段;根据新的管理方式暴露出来的问题,调整全面推开阶段不断完善阶段。
在研究宣传阶段,通过课题研究和探讨,重点要完成政府决策部门、各主管部门的认识问题、管理体制框架问题。
在试点阶段,重点是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的试点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选择若干城市作为试点联系单位。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试点,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有条件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上进行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试点城市应当研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经验。
在规则建立阶段,一方面要填补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面法规制度的空白,如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运做程序方面的规定,对于专业化相对集中的组织机构管理规定等,一方面应当对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完善,如招标投标、合同、造价等法律法规。
整个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比较重要、难度也比较大的阶段在于规则建立之前的各个阶段,在制度实施和制度调整完善阶段,更多的是执法的问题和对新出现问题的微调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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