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招标类型: | 设计招标 | |||
地 区: | 广东 | |||
工程名称: | 广东萝岗新城景观照明系统工程二期工程设计招标 | |||
招标单位: | 广州开发区萝岗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 |||
代理单位: | 广州海建工程监理公司 | |||
投资规模: | 2,480.000万元 | |||
建筑面积: | 0.000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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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范围:以原建筑内容中“科技人员公寓、少年宫、区法院、区检察院、萝岗医院、人武装大楼、国羽中心和图书馆等8个主要建筑为景观照明区域
招标内容:设计方案的修改及完善、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甲方的要求确定服务时间,施工阶段必须常驻现场)、相关报建配合(包括环保等专项规划及报批等。报批、报建工作由招标人协调,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性工作及事务性工作)、结算配合服务和保修配合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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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与招标人过去3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
[注释] 合同履约纠纷是指招标人过去3年内曾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并且对申请人不满意。
2 国内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行业(须含风景园林)设计甲级或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甲级或照明工程专项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
[注释] 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填写。要求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3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4 申请人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备案。
[注释] 以交易服务机构网上公布的备案有效期为准。
5 申请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师资格。
[注释] 从下列资格中选一项:
一级注册建筑师。
具备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师。
6 申请人委派的各专业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须具有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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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期限: | 2010-3-31|2010-3-31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020-82113676 | |||
联系传真: | 020-82111736 | |||
联系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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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经济补偿包含在承接设计任务的中标人的设计费中,由招标人代扣支付给投标人,具体补偿如下:给予评审排序第1名的投标人补偿1.8万元;分别给予评审排序第2名和第3名的投标人各补偿1万元;分别给予评审排序第4名和第5名的投标人各补偿6000元。其余投标人费用自理。 2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占全部设计工作量比例为 100% ,设计费浮动幅度为 下浮20% ,全部支付给中标人,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按建设规模和设计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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