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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国家立法应加快制定

http://www.chla.com.cn 2010-05-2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郄建荣 发表评论(0)

    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12个国家之一,也是世界农作物八大起源中心和四大栽培植物起源中心之一。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八届会议的建议,联合国第61届大会(2006年)通过了第61/203号决议,宣布2010年为国际生物多样性年,同时明确2010生物多样性年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是生命,生物多样性就是我们的生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2010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专门成立了国家委员会。今年年初,环境保护部在京启动了2010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行动。 

  中国生物多样性减少的趋势短时间内难以扭转,一些重要物种栖息地受到威胁、遗传资源流失和丧失状况不容乐观。这是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谈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压力时所说的一句话。

  而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学院教授、首席科学家薜达元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到目前为止,中国遗传资源本底仍然不清;在国家层面上,我国至今尚没有完整的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政策体系和法规体系。

  专家认为,我国应尽快启动国家层面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立法。

  遗传资源国际制度呼之欲出

  所谓遗传资源,在实物意义上是指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基因和DNA水平)的材料,专家称,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核心组成部分。

  据薜达元介绍,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通常是遗传资源的提供国,而生物技术先进的发达国家则是遗传资源的使用者。“多年来,发达国家一直开发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从中获得利益。”他告诉记者,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广泛关注的热点。

  薜达元特别透露,“公平惠益分享”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一起被列为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

  他告诉记者,自2000年来,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就专门成立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议题以及传统知识议题两个工作组。到2010年3月底,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工作组已召开过9次会议,目前,世界各国对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基本上形成共识。

  薜达元透露,2010年10月将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将通过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

  我国尚无完整政策与法规体系

  尽管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出台在际,但是,在我国国家层面,至今尚没有完整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政策体系和法规体系。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制定并修订了诸多与生物资源保护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取得相当的进步。“不过,在现有法律法规中,生物资源的惠益分享问题并没有受到重视。”薜达元透露,到目前为止,除了2005年通过的《畜牧法》和1998年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出台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有一般性的规定外,相关国内立法依然是空白。

  遗传资源本底仍然不清

  事实上,不仅是相关立法缺失,就是遗传资源本底是个什么状况至今也是未知数。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的少数国家之一,也是世界农作物八大起源中心之一和世界栽培植物四大起源中心之一,并具有世界“花园之母”的美称。薜达元表示,中国的物种及遗传资源已对世界农业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他特别举例说,比如来自中国的水稻矮杆源品种引发了20世纪60年代的“绿色革命”。同时中国也从国外引进了大量种质资源,大大促进了中国的农业发展。

  但是,他也坦陈,到目前为止,我国遗传资源本底仍然不清。薜达元说,本底不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尚有许多遗传资源未得到收集保存,存在空白;二是对引进种质资源基本清楚,但对引出和流失国外的种质资源及其应用情况基本上不清楚。

  针对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即将出炉,而我国有关准备依然不足的现实,专家认为,我国应加强我国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本底调查。

  国家立法应该启动

  据薜达元介绍,我国参与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国际制度的谈判,并在谈判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他认为,我国作为遗传资源大国,需要在充分了解国情和国家需要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作为遗传资源大国的国家利益,而这就需要启动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

  按照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规定,遗传资源获取与否取决于国家政府,并服从于国家法律。薜达元透露,为了保护本国遗传资源,巴西、哥斯达黎加、印度、菲律宾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早就将“遗传资源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惠益分享”等原则纳入国家立法。

  他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相关部门正在考虑制定一部相关的国家法规,但是在立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挑战。

  据薜达元介绍,首先是遗传资源权益的法律地位问题,其中包括,遗传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事先知情同意权等。而这些都需要从法律上保证遗传资源的权利人能够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以利用遗传功能单位为目的获取或使用生物资源。薜达元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超出了所有权的范畴,需要单独立法,由国家拥有特殊权利并发布遗传资源获取许可。

  在遗传资源获取方面,面临的问题是,涉及到国内和国外机构或个人的获取是否应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问题,以及国家能否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政策等。

  在惠益分享方面,不仅形式和分配方式等需要共同商定,就是谁代表资源提供者享受惠益也存在争论,比如,国家、机构、社区和个人在保存遗传资源方面可能都有较大贡献。薜达元称,但是因为资源保存过程十分复杂,在历史进程中谁的贡献最大很难说清楚,在技术鉴定上也有困难。

  薜达元提出,我国必须加快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的研究,以便在这一问题上更具主动性。同时,通过国家遗传资源保护战略、政策、法规和制度的研究,更好地把握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的国际谈判,以保护和持续利用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并促进公平公正地分享惠益。

  根据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规定,能否获取遗传资源主要取决于国家政府,并服从于国家立法。因此,专家提出,加快制定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度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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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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