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园林工程公司如何缴纳流转税?
问题
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我国著名的旅游风景区,拥有林木、花卉种植基地及景观石采石场,主要从事仿古建筑、绿化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销售苗木和景观石并为客户提供园林维护等业务。2009年度发生如下业务:
1.承接某园林式会所的建设工程,负责会所的仿古建筑、自然山水、绿化景观等项目的建设,工程总价3500万元。其中,建筑施工工程2500万元,销售林木760万元(销售本公司种植600万元,外购160万元),花卉40万元,景观石200万元(采石过程中发生进项税金5万元)。
2.承接某沙场取沙后形成的沙坑治理绿化工程,负责平整沙坑、造林及林木养护,工程总价1000万元。其中,销售林木750万元,并负责树木管护2年,管护费50万元,沙坑平整200万元。
3.为某园林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取得收入100万元,其中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80万元。
请计算上述3笔业务各自应缴纳的税款并说明税法依据。
解答
业务1的处理: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所以,该园林工程公司在承接某园林式会所的建设工程中,既提供营业税劳务又销售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对建筑施工劳务与自产货物林木、花卉、景观石分别核算,计算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由于外购林木160万元不是该公司自产货物,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所以,该公司外购的林木160万元应计入建筑施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500+160)×3%=79.8(万元)。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林业产品的注释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所以,该公司销售自产的林木600万元免征增值税。由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没有对花卉进行列举,因此,花卉销售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销售景观石应纳增值税=(200×17%-5)=29(万元);
销售花卉应纳增值税=(40×17%)=6.8(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35.8万元。
业务2的处理:
(1)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沙场治理绿化工程应该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纳税。
该企业应就沙坑平整劳务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
(2)同上,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该公司销售林木750万元免征增值税。对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收入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另外,该项销售业务中的林木虽然为增值税免税货物,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没有对免税货物的管护劳务进行列举,此项管护劳务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该公司应就管护劳务缴纳增值税=(50×17%)=8.5(万元)。
业务3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21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该公司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征收营业税。
该公司应就管护劳务缴纳营业税=(100-80)×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