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园林新闻 | 规划设计 | 工程 | 植物 | 科技 | 教育 | 法制 | 风景旅游 | 园林城市 | 世界园林 | 风景园林师 | 花木资讯 | 人居环境 | 园林论坛 | 园林博客

江苏洪泽尾水收集处理再利用工程设计招标

http://www.chla.com.cn 2010-08-11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
 
项目编号: hzx201008007
招标类型: 设计招标
地 区: 江苏
工程名称: 江苏洪泽南水北调东线沿线城市洪泽尾水收集处理再利用工程(第三次)
招标单位: 洪泽县水利局
代理单位:
投资规模: 0.000万元
建筑面积: 0.000平方米
工程简介:
招标单位    洪泽县水利局
项目名称    南水北调东线沿线城市洪泽尾水收集处理再利用工程
建设地点    江苏省洪泽县境内,宁连高速公路入口以北1200m;
招标内容    南水北调东线沿线城市洪泽尾水收集处理再利用工程设计,详见设计任务书和规划红线图
招标范围    1、方案深化设计<含估算>、方案优化设计;
2、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
设计周期要求    1、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方案优化工作(含调整估算);
2、优化方案经审查批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
3、初步设计评审通过之日起,25日内完成所有施工图设计;
4、后续设计服务与施工期同步。
占地面积    工程区总长为6500m,占地约260万m2;        投资规模       6680(万元)
招标类型    □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
□√   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报名、资审
报名条件:
报名资质条件    1、投标申请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年检有效;
2、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具备水利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
⑵、具备环境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 
⑶、具备风景园林专项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具备上述第2条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联合体的牵头人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4、拟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高级技术职称;
⑵、2005年1月1日以来担任项目负责人并主持过一个及以上类似工程设计业绩;类似工程是指下列工程之一:①尾水收集处理工程(不限建设规模)②人工湿地工程(不限建设规模);③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或苗圃工程。
⑶、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本企业的社保缴费证明;
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报名时须
携带资料    1、投标申请人需提供的报名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原件核查):
⑴、投标申请函; 
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⑶、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原件); 
⑷、营业执照(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 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⑸、资质等级证书(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 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⑹、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等级证书、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的专职交易员持联合体协议参加报名。 
2、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整的上述资料,洪泽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方可接受其报名,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并收取报名费100元,售后不退。
设计方案
经济补偿   
1、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其设计方案补偿费用如下:
⑴、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排名第1-3名的中标候选人,其设计方案经济补偿费用分别为人民币8万元、5万元、3万元(税金自理);
⑵、若投标人获得中标,无论方案排名如何,招标人不支付其经济补偿。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因重大偏差判定废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给予任何补偿;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将获得人民币1万元的补偿(税金自理)。
设计费用    1、本项目设计费包括:
⑴、方案深化设计<含编制估算>、方案优化设计<含调整估算>费用; 
⑵、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后续设计服务的费用。
2、本项目设计费计取标准如下:
⑴、参照“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文件规定,投标人自主报价;
⑵、本项目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为4000万元。
其他说明    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招标文件工本费300元,售后不退;
3、投标保证金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报名期限: 2010-8-10|2010-8-16
联 系 人: 谢安滔
联系电话: 13305177774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洪泽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东十道北侧,东七街东侧,新华书店一楼)
备 注:
分享到:
编辑:
有关  的新闻
更多评论网友评论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
  • ·本站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评论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最新评论:
企业服务

热点排行

    热门博文

    论坛热帖



中国风景园林网版权所有 COPY RIGHT RESERVED 2007 - 2012 WWW.CHL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