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绿化是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工作,乐清一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园林绿化科科长却利用管理城镇绿化养护工作的权力,背地里搞“灰色”交易,收受园林公司贿赂款16万元,大煞城市风景。日前,浙江乐清法院判决该科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杨某,47岁,原系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园林绿化科科长。主要工作职责是城镇绿化养护管理,以及相关绿化工程的监管、验收、审核、决算等。包括工作施工过程中填土填方的厚度、宽度,种植苗木的间隔,苗木的种类、直径大小,种植苗木的成活率。工程结算完毕后,还要在之后1-2年内监督开发商对其所承建的绿化工程进行养护、管理,保证苗木在今后1-2年内的成活率。验收单通常都是由杨某填写出具,提供给领导审核批准。在工程发包方面,如果市里或镇里决定了某个绿化工程,通常也都是由他先制定这个工程的绿化方案和发包价格,之后领导再根据他出具的方案商议具体发包方案。虽然具体的发包方案不属于他的职责范畴,他没有参与,但他手头权力也不小,足以让园林公司的老板唯其马首是瞻。
苏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大部分绿化工程属于杨某的工作负责范围,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林某其为了得到杨某的长期关照,也为了感谢他在所承建的大量绿化工程项目上的关照。于2008年、2009年农历年底均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某5000元,合计10000元,杨某均予以收受。林某还想方设法拉拢与杨某的关系,多次乘陪同杨某到绿化工地巡查之机,在巡查途中以“汽油费补贴”的名义送给其钱财,共计3万元。
2010年4月,杨某朋友让其帮忙联系一家绿化公司对其宁波的一个厂区进行绿化整理,林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就乘机鼓动杨某把这个项目接过来,表示自己愿意帮忙杨某做这个工程,然后再将赚来的钱以工程盈利款的名义送给他,杨某表示同意,于是就从朋友处把这个工程接过来交给林某承建。工程完结后,林某于2010年年底到杨某家中,以“工程盈利款”的名义送给杨某80000元现金。而整个工程,杨某只是居中介绍,没有参与合股或合伙。
2011年,杨某还收受了郑某、虞某等人为感谢其承建绿化工程给予的关照而送的现金和超市购物卡等价值40000元的购物。
案发后,杨某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退赃款10万元。
乐清法院认为,杨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6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杨某能主动退赔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给予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追缴其犯罪所得16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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