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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需政策市场齐用力

http://www.chla.com.cn 2013-04-26 来源:中国花卉报 作者: 发表评论(0)

  中国观赏园艺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是不争的事实。近几年,我国虽然也不断涌现出一些植物新品种,但其数量和质量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而建设美好人居环境和美丽中国需要丰富的植物材料。在此大环境下,加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更显迫切。

  当前,因行业从业人员新品种保护意识薄弱、维权机构缺少、新品种授权不严及专业分工不足等原因,我国植物新品种的选育推广受到严重制约。笔者建议从政策和市场两个层面、采取七项措施来加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一,加强宣传及普及教育,增强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1.建立完善新品种数据库,加强数据库管理,以便育种者、种植者及经营者及时知晓已有的新品种。

  目前,各国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UPOV网站查询,我国的还可以通过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网站查询。但目前在UPOV网站上仅能查询到我国2012年5月以前国家林业局授权的384件植物新品种,而没有农业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在国家林业局网站公布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也仅停留在2008年及以前授权的品种。

  我国植物新品种数据库亟待加强管理和及时更新,让广大育种者、种植者以及经营者知晓已经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使育种者避免重复劳动,及时调整育种方向,也减少种植者和经营者由于不知情而侵犯品种权。

  2.通过行业协会网站、期刊,农村教育等途径,宣传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积极报道新授权的植物新品种。

  宣传新品种优势以及其在市场中的推广潜力;大力宣传侵犯品种权应受到的处罚,警示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选择品种时留心侵犯他人品种权;宣讲我国新品种申请及审批流程,以及我国新品种受到侵权时的维权途径和维权方式。

  第二,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减少植物新品种侵权漏洞

  我国目前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依据UPOV公约1978文本而制定的,其中有一定的漏洞。我国应积极汲取UPOV公约I991文本的精华,结合我国现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品种权保护制度。

  1.改变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操作性不强的现状,不给侵权者留下法律空子。

  我国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案件时,主要实行书面审查,不够严谨,难以真正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打击了育种者的积极性。

  2.扩展受保护的植物种类和种权范围,改进权能设置上的有限性。

  首先,受保护的植物种类有限。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授权品种必须在植物分类上属于国家公布的受保护的植物范围以内,但我国目前所保护的植物的属或种实际只占全部植物分类很小的一部分。

  其次,我国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窄。对于品种权范围,我国只规定了对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保护,但对收获材料及其直接产品、派生品种、类似品种以及需要反复利用等复杂技术手段进行繁育的品种如何保护几乎不涉及。另外,我国品种权的权能设置相对单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即在品种权的权能设置上排除了出口进口存货等方面。

  以上问题导致留下了不少的立法空白,易让侵权者钻法律漏洞。我国应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做得较好的欧美国家学习,扩展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如荷兰品种权人的权利范围不仅包括生产、繁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还包括加工、提供出售、进出口和期货以及收获物和派生品种。

  3.合理处理新品种保护中的农民特权问题,填补不法经营者利用农民侵犯品种人权益的漏洞。

  荷兰等农业发达国家规定,农民特权仅适用于马铃薯和谷类,且种植面积低于15公顷的农民才给予豁免。而我国农民特权适用于所有受保护的种属,但并不是所有的种属都能让农民受益。如观赏植物新品种,农民很难发现并取得繁殖材料,也很难成规模地生产并成功将其销售,反而让不法经营者利用农民特权,背后操纵农民生产扩繁新品种,自己获取大量的经济效益,侵害了品种权利人的权益而不受惩处。我们应该考虑在不损害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对农民特权加以限制,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同时,保护育种者的品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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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enwe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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