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绝对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是企业的选择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目的是希望能够有一些职工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签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解决目前劳动合同严重短期化的问题。目前劳动合同基本是一年一签,企业对劳动者是使用黄金年龄段,用新不用旧,所以“40、50”现象,即40岁的女性50岁的男性找工作十分困难的问题,这种现象已经向“30、40”、“20、30”方向发展。《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是在三种特定条件下劳动者才有权利要求企业必须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而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之签订或者续签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这一规定其实并没有真正从根本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其致命的弱点在于,一切都是基于用人单位自愿或者失误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不是对企业的强加义务,实际上是企业自己选择的结果,是选择性规定。首先,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有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范和限制;其次,企业选择有固定期限的也没有任何限制,一天一签劳动合同法律并不禁止。因此,若想规避这一规定是非常容易和简单的,一是企业只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是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压力的;二是企业仅以非全日制方式用工是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压力的;三是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最多只签订九年零十一个月,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满十年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对不连续签订两次,那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是绝对不会发生效力的,企业也是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压力的。这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上一大缺憾。只有企业自愿,或者不小心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签满或者履行满了十年,或者连续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两次,或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才可能很偶然地拥有要求企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四、劳动合同终止不是都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引导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而与《劳动法》不同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新的变化,也是企业认为增加的雇用成本的理由。的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五)、第(六)项规定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以何种方式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多长,用人单位的自由度仍然相当大,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完成或者工作结束时,劳动合同终止,此时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此时用人单位也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或者是用人单位灭失时,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实际包括七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的;二是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四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五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双方任何一方宣布终止的;七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只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用人单位灭失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依法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即用人单位灭失时,对用人单位已经没有成本可言了,其本身已经不存在了。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如果依然不希望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是完全可以做的到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即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如果劳动合同内容不变或者劳动条件还有所提高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续签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如果劳动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且劳动条件有所降低,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直至其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给用人单位增加更多的负担,对于守法企业来说,是能从这项规定里获得长期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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