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木场桥港绿化工程监理招标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木场桥港绿化提升工程 已由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以 海发改投【 2013 】 519 文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海宁市河道管理所 ,建设资金来自 市财政拨款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 、本工程位于 海宁市,木长桥港河道总长12.2km,河道绿化宽度为5-8m,绿化总面积180223m2 。
2 、招标范围: 木场桥港绿化提升 工程 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3 、 本工程投资概算(建安部分):约 306.5967 万元 ,计划施工工期
2014 年 4 月 30 日 前完成。监理服务期为: 施工时的监理服务期 + 审计配合期 +24 个月保修期。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 资质,业绩及其他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资格后审要求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组中 1 名专业监理工程具备园林或园林相关专业(以学历证书的专业为准)。
3.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 “ 母公司 ” ,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一级子公司的两个或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4. 投标报名和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4 日 ( 法定公休日除外 ) ,每日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午 14 时至 16 时 30 分 ( 北京时间,下同 ) ,在 海宁市水月亭西路 459 号(嘉兴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报名,同时洽购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
4.3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 单位介绍信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报名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4、资质证书;(提供以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地点为 海宁市水利局四楼会议室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海公管办 [2013]6 号)文件精神要求,报名成功的投标人应参与本项目投标,如投标人在开标前 3 天未有书面说明(向招标人及市公管办提出)而无故放弃投标的,将按《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与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 2011 〕 164 号)文件规定记入市场不良行为,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含)以上的,将取消其下一个月在我市的投标资格;一个月内发生五次(含)以上的,将限制其在我市投标资格三个月,直至清退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海宁市河道管理所 招标代理机构: 嘉兴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宁市海昌路288号 地 址: 海宁市水月亭西路 459 号
邮 编: 314400 邮 编: 314400
联 系 人: 范小东 联 系 人: 吴女士
电 话: 0573-87290323 电 话: 0573-87297016
传 真: 传 真: 0573-87297016
附件:
资格评审符合性标准
序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营业执照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3
企业类似 业绩
2009 年至今,监理过1个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造价要求100万元及以上),需 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 提供的资料应能反映工程规模及造价的证明。 每个业绩证明材料中至少有一份经备案。
4
项目总监资格
具有 市政公用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附注册证书复印件)
5
项目总监类似业绩
2009 年至今,监理过 1 个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造价要求 100 万元及以上),需 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 提供的资料应能反映工程规模、造价及项目总监人选的证明。 业绩证明材料中至少有一份经备案。
6
监理人员资格
监理员应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监理员上岗证(跨省作业的应符合海宁市有关监理人员跨省作业的有关要求)
7
进嘉监理备案证
嘉兴市外企业须提交《进嘉监理备案证》证书复印件
8
没有被限制投标
投标人没有在被有关部门限制、暂定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期限内
注: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查看原件时,可随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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