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且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2.2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2.3投标人近5年(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为有效)须同时具有以下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必须包括施工图阶段设计内容):
2.3.1至少1个单体建筑高度大于200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2.3.2至少1个商业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2.3.3至少1个总建筑面积大于4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注:以上业绩可在同一项目中,也可为不同的项目。
2.4项目设计团队要求:
2.4.1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应持有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具有建筑工程相近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近5年(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为有效)至少具有1个作为项目设计负责人的单体建筑高度大于200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必须包括施工图阶段设计内容);
2.4.2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负责人应持有本专业国家注册工程师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有等级划分的,应为壹级);各专业负责人近5年(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为有效)至少具有1个作为项目专业负责人的单体建筑高度大于200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必须包括施工图阶段设计内容);
2.5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
2.6本项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拟任项目设计团队人员均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须提供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如投标人为事业单位,则提供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或相应的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
2.7类似设计业绩证明资料须同时提供设计合同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类似业绩的有效时间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审查通过的时间为准。按要求必须具备的类似业绩项目信息在设计合同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不能体现的,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或设计蓝图相关佐证资料的原件作为类似业绩证明补充资料;
2.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9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0其他要求:投标人在本项目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投标文件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通过基本资格审查的,取消其基本资格审查合格资格;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3.评标办法及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基本资格审查。本项目评标办法参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综合评估法制定。
4.投标保证金
4.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
4.2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基本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含)。投标保证金要求在基本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含)到达专用账户(以托管银行到帐为准);
4.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帐、银行电汇、银行汇票,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通过其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如下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户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帐号:43001792061059778899
4.4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金融大厦项目设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帐号、户名、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即“金融大厦项目设计”),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5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名义提交,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注: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未按上述要求的,基本资格审查时由基本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作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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