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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推行“固定总价合同”

http://www.chla.com.cn 2017-01-16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 作者: 发表评论(0)

  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

  管理办法推行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1、总承包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2、发包方式

  (1)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2)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3、发包条件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4)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2)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

  (3)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

  (4)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

  (5)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

  (6)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7)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4、项目负责人资格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5、合同形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6、人员配备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再发包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6〕1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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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a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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