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保护名录
十几年仍未通过
1996年,我国发布《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前后,政府就组织专家制定了配套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根据规定,林区野生植物以及林区以外的珍贵树木由林业部门管理,其他保护植物由农业部门管理,这就埋下了扯皮的隐患。
因为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都想争夺一些有重要经济价值的保护植物的管理权利(如药用和观赏植物,比如人参、甘草、肉苁蓉、野生牡丹、野生黄连、所有兰科植物等),两个部门联合起来干了一件很魔幻的事,就是把原本完完整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拆成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先向国务院上报分管意见没有疑问的第一批,于1999年正式公布。两个部门达成一致意见、作为第一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得到批准的那些植物,很多是森林中的乔木(农业部门自知肯定管不了),还有一些是水生植物(林业部门自然管不了)。
之后,这核心的第二批名录该由哪个部门管理,到现在也没扯出一致意见,于是就一直不上报,一直不批准。最该受保护的很多野生植物,反而迟迟得不到国家保护。就像野生人参,现在处于极危状态,再严重一点就野外灭绝了,居然至今都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刘夙介绍,林业部门对于野生植物保护还是比较积极的,无奈农业部门不配合。这种态度上的差别,根本上取决于两个部门的职责。林业部门本来就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一个重要工作,因此林业局专门设有“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既然有专门的部门和岗位,那这些人即使只是出于工作成绩也愿意推进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相比之下,野生生物保护不是农业部门的重要工作,除了渔业分部门外,其他分部门甚至连相应的专门从事保护的部门设置都没有。他们对于野生植物保护的态度是相当消极的,只在觉得有利于自己管理相关产业活动的时候才热心一点。所以,如果农业部门不能改变部门职能,强化野生生物保护工作,中国的野生生物保护今后还会继续面临体制上的阻碍。
国外方法
随时动态更新
美国对野生生物的保护也是多头管理的,农业部、内政部等部门均有参与。但是,因为美国政府对野生生物保护有比较明确的态度,各个部门的职责都比较明确,工作比较积极,彼此沟通顺畅,容易形成共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案。最值得我们学习的是,美国对于野生生物保护名录实行动态更新,任何个人和组织随时可以提交修改名录的申请,而相关部门在处理之后,也会随时给出修改意见,在《联邦每日公报》上发布。
相比之下,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是规定保护名录五年才修一次,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压根没有规定修改名录的时间。这样一来,如果社会上突然出现了某种大肆破坏非保护野生植物的风潮(比如从去年开始时兴的滥挖兴安杜鹃),就没有制度能保证这些非保护野生植物能迅速地得到保护。
学者看法
别把植物只看成资源
刘夙认为,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对于植物的保护意识都是比较差的。一方面是因为植物不会动,没有动物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植物相对比较容易栽培,野生资源也相对比较容易再生,所以直到今天,很多人还是本能地觉得植物首先是一种需要利用的资源。所以,动物保护是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而植物保护至今只有部门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对此也只能是呼吁人们转变观念,不要把植物只看成资源,也要把它们视为大自然中的宝贵生灵。
另一方面,因为植物相对比较容易栽培,所以对于植物的保护、盗挖植物的处罚,比动物更难操作。比如有时候很难区分一个淘宝卖家卖的究竟是野生植株还是人工繁育的植株。然而,事在人为,国际上仍然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以兰花为例,很多受到保护的兰花种类并非完全拒绝国际贸易,但如果要进行贸易,一是要有许可证,二是要遵守严格的规定,比如只能贸易种子、培养皿中的无性繁殖小植株、带花的杂交品种植株(因为花形可以用来鉴定这个植株是完全的野生种还是杂交品种)等。当然在国内要做到这么严格的管控,短时间内确实比较困难,但至少是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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