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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3-12 来源:国家林业局 作者: 我要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申报带有“全国”或“中国”字头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命名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评审省级林业部门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申报单位,并召开专家审定会予以最终审定。考察审定通过的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授牌发证。 第八条 申报命名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命名称号。 第九条 经济林和花木之乡称号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被命名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又不及时纠正,不符合命名标准的单位将取消命名称号。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经济林、花木之乡推荐命名工作予以监督管理。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用各种名义开展带有“中国”或“全国”字头经济林、花木之乡的命名,严禁以各种名义乱评比、乱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命名的单位,通报取消命名称号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风景园林网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特供中国风景园林网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热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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