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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监测工作及濒危遗产的评定
日期:2008-04-18     来源: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网     作者:郭 旃   我要评论()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制定,是为全人类共同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 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保护世界 文化和自然遗产,这是一项完整、系统的事业,是一项极其严肃认真的国际共识和义务, 它不仅仅是推荐、申报和“金榜题名”,它意味着更高度的重视和更周密、细微的工作。 监测与濒危遗产的评定,是这一系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世界遗产监测工作的由来 
   在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监测尚无明确条款,但是提出了相关内容。世界遗产 委员会经与有关国家商定,应协调和鼓励对世界遗产的认定及对其保护状况的认定所 需要的研究,亦要求各缔约国就有关保护状况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报告。这实 际是后来进一步明确监测工作的开始。 1994年主席团大会,修改章程,将监测工作明确列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职责之一。

  二、世界遗产监测工作的性质
  监测意味着缔约国认真承担国际义务,通过经常的检查、评议,随时解决问题,协调 矛盾,保障该国的世界遗产被持续、永久的保存。 监测也意味着国际社会的合作和监督,意味着主权国不再仅仅把本国的世界遗产 当作本国的遗产,而还要尊重它的国际地位,接受国际公认的准则,承担对全人类所负 的神圣使命。     监测将反映出缔约国的遗产保护水平,关系到遗产所在地(当局、公众)和主权国(政府、公众)的国际形象。 
  监测是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必然手段。 

  三、世界遗产监测工作的内容
  监测就是要根据国际公认的文物保护准则对各个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状况定期进行周 到的专业检查、审议和评估,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详尽的报告;世界遗产委员会根据报 告对该遗产地保护状况作出评定,包括肯定与鼓励、情况通报、建议国际援助或合作,乃至把保护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世界遗产地列入《濒危世界遗产目录》等。
  《威尼斯宪章》仍然是国际通行的文物保护权威文献,但在其后,又有了内罗毕建议、佛罗伦萨宪章、华盛顿宪章和巴拉宪章。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1987年 的该《公约》实施守则都具有重要意义。
  东西方保护对象的质地、形制、环境等会有不同,但总的原则,即尽最大可能按照原状 保存原物及其相关的历史环境,尽可能使其延年益寿,并尊重各个历史时代的完整信息, 这应当是相通的。

  监测工作分作系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两大类。

  1、系统监测
  这是由世界遗产地主权国每年主动进行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如果主权国愿意,也可以 邀请其他方面的专家作顾问。规则要求,缔约国每5年要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 就本国世界遗产保护状况作出详尽的说明。规则还要求,遗产地的管理者要对遗产的保 存状况,主客观条件,一些重大举措的性质、内容及后果等做出逐年、逐月、甚至逐日的记 录与说明。世界遗产委员会将根据情况提前一年决定把哪一个地区或哪一个国家的问题 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和审议。世界遗产中心作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秘书处将为这一工作 准备详尽的资料和文件,并协调专业咨询活动。为便于世界遗产委员会及世界遗产中心 更有效地开展工作,有关项目将尽可能分地区进行,把任务和责任首先落实到各个地区。 世界遗产中心已设立了挪威办事处,现正拟议设亚太地区办事处,这将是亚太地区的世界遗 产保护中心。日本签署《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刚刚几年,比我们还要晚,但兴趣 日增,正极力争取把亚太中心设到东京。
  系统监测要达到目标,对遗产地要提高其管理水平,有超前的、稳妥的规划,尽可能 减少迫不得已紧急干预,以及通过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等;对缔约国 政府,则是要提高宏观政策水平和规划水平,提高管理与预防性保护水平;对地区,如北欧、亚 太,促进针对具体的、特殊的需要,从政策到具体项目更好地开展地区内的国际合作;而对世界遗 产委员会秘书处来说,则是通过系统监测更好地、更及时地了解各个世界遗产地的保护条件和需 要,了解各个缔约国和各个地区的保护水平,提高和改善委员会的政策与决策水平。 

  2、反应性监测 
  对缔约国来说,这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监测。这项监测工作由世界遗产中心、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的其他机构(如物质文化遗产处)以及顾问成员进行,由他们根据从各方面了解 到的线索进行考察和评估,就某些特定的世界遗产的保护状况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报 告,再由委员会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条款作出相应的反应。这一过程也包括要求缔约国 就有关保护状况,发生的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对保护现状所产生的效应等,向委员会 提交报告。 
  反应性监测的结果有可能促成为改善某一世界遗产地保护状况而进行的国际合作, 但也有可能导致遗产委员会将某一遗产地列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甚至将某一遗产地 从《世界遗产名录》中删除。

  四、世界遗产监测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某一遗产一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它就具备了为本国和国际共同确认的人类遗产 双重身份,管理与保护它,既要尊重所在国主权,又要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遵循共同承诺 的国际准则。这是一个不容易处理好,争议颇大的课题,但又是不能忽视,具有很大积极意义的课题。

  1、能促进各缔约国根据较为成熟、较为稳妥的国际公认准则持续永久地保存一大批 对人类文明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能促进和统一不同政治制度不同文化传 统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间的保护意识和工作水平;抢救一大批珍贵的世界级遗产; 使其不致因封闭、落后或其他局部原因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2、能促进国际间的有效合作,包括提供人才、专业知识、技术、法制建设和保护资金、 材料、设备等。 
  3、国际间的监督与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有助于促使各缔约国更谨慎地对待本国的文 化和自然遗产;有助于各国的专业工作者和专业机构获得本国公众和政府的支持和理 解;有助于有关的保护状况与活动受到更广泛的关注与更严格的审核。 
  4、有助于对世界遗产本身及相关保护政策与技术的认识不断深化,不断完善。  5、有助于关于世界遗产的宣传和全人类的文化水准。 

  五、关于《濒危世界遗产清单》 
  列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的遗产首先当然具备世界遗产的资格,然后由于以下原因, 面临被毁坏的危险: 
  1.蜕变加剧; 
  2.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胁; 
  3.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危险; 
  4.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 
  5.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 
  6.随意摈弃; 
  7.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 
  8.灾害和灾变,如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海啸等。 

  第三条,有关该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已经十分必要。 

  第四条,要有本国濒危遗产地的援助申请,这种援助必须是看来有效的,这种要求可 以由世界遗产委员会任何一名成员或其秘书处——世界遗产中心提出。

  具备了以上条件,某一遗产地就可能被列为濒危遗产。对这一事物,各国的态度不一。有的国家将其与本国的名誉和主权联系在一起,只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不肯被列 入《濒危清单》;有的国家的主管机构或专家却不将自己无力有效管理的遗产列为《濒危遗产》,以促进本国公众和政府关注有关状况,改善世界遗产的管理条件。应当说,《濒危 世界遗产清单》的确立,对各缔约国政府和公众确实有警示、督促和约束作用。搞得不好, 本国的世界遗产被列为濒危遗产,其政治影响是不容低估的,对各遗产地管理机构和政 府的压力也是不言而喻的。

  至1997年1月,正式列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的遗产共有22处,主要分布在经济 不发达国家,美国也有两处。对濒危遗产的评定,充分考虑主权国的意见,但也不完全取决 于主权国的意见。比如对印度的马纳斯禁猎区。对有的遗产地争执较大,迟迟未决,比如 尼泊尔的奇特万国家公园。这项工作对文物保护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比如美国的黄石 公园,埃及的金字塔等。 

  六、中国的世界遗产监测工作
  中国自参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对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均 给予了积极的支持与合作,其中包括世界遗产的监测工作。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是 既尊重缔约国的主权,又承认国际监督与合作的必要性。我们反对任何人利用世界遗产 监测工作损伤世界遗产所在国的主权,更反对用于某些人狭隘的政治目的;同时,我们又 主张增加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主张为国际监测提供必要的便利,对监测 结果给予充分的重视。具体到我们国家的世界遗产,请国际专家来进行监测,并由他们向 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报告,我们进行过一次,即1994年对我们的5处世界文化遗产的监 测。那次监测进行得很顺利,事前国际上关于周口店、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以及故宫保 护状况有很多传说,最后在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的监测报告中,对中国首批世界文化遗 产的保护工作给予了肯定,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这次工作成功的经验,首先是我们这 5处遗产地具有了一定的保护管理水平和工作基础;其次是我们对这次活动的组织工作 比较周密,事关国家的声誉和国际影响,我们在接待工作上确实下了很大功夫,有关同志 不负重托,弥补了我们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不足。近年来,关于布达拉宫的保护状况特别为 国际社会所关注。特别是布达拉宫有关的拉萨古城的保护问题,更为复杂。这是我们应当 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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