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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立法保护古城
日期:2008-11-17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徐晓敬   我要评论()



摄/万重

  富有特色的建筑留存了城市的记忆。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纳入法制化管理。

  10月31日,“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揭牌成立。

  考古工作推动了沈阳地下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研究工作。考古展览吸引了众多市民参观。通过文物了解城市历史。

  新乐遗址的发现,将沈阳人类居住史追溯到72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

  现代化的城市应当重视保护文脉,进一步彰显城市魅力。

  ——沈阳是一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资源十分丰富,已发现文物古迹1100余处。沈阳故宫、福陵、昭陵、新乐遗址、张氏帅府等129处已被列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 (世界文化遗产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86处,另有一些建筑已被确定为沈阳市不可移动文物。

  ——沈阳是历史文化名城又是现代化大都市,如何处理好保护和建设的关系是一道课题,对沈阳历史文化内涵的挖掘、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等方面有必要提高。

  ——从2004年开始,沈阳市相关部门着手起草《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组织有关专家几经论证,几易草稿,今年10月,《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面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首次以立法形式开出沈阳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名录,提出了包括历史城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沈阳的内涵如何界定?如何保护城市的整体文化环境?《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与关注。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早在2004年,沈阳市相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并组织专家几经论证。 2007年,又参照当时正在征求意见的国务院拟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内容,对草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同年9月向沈阳市人大汇报了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立法情况。 2008年4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后,《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稿)》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并邀请专家再次论证。

  几经论证,几易草稿,今年10月23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指出,“为了加强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建设文化名城,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不同于单体建筑的保护,《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明确了沈阳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提出“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历史真实性保护原则、动态发展的保护原则和系统整体的保护原则,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对沈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进行分层次保护。对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和开发强度,科学处理名城保护与名城有机更新的关系,维护名城格局、风貌的完整、协调和统一。 ”

  沈阳市文物部门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沈阳是历史文化名城又是现代化大都市,处理好保护和建设的关系有较大的难度。对沈阳历史文化内涵的挖掘、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等方面有必要提高。 ”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远比单体文物建筑保护困难。沈阳也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难题,“以房地产开发带动危改的方式,使部分危改地区的传统风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新建筑的体量、形式、高度、色彩与传统建筑不协调。特别是在旧城的改造中,对历史街区、传统民居等破坏较为严重,城内建筑高度失控、建筑密度加大,相当一部分建筑物的造型、体量、风格和色彩与古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城内功能过多,居住人口稠密,交通受阻,增加了古城保护的困难;对单体文物建筑进行抢救和修缮较多,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不够。 ”

  “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制定《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法律保障,使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切实纳入法制化管理。 ”沈阳市文物部门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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