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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日期:2008-11-29]  来源:安阳日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一条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建设、水利、房管、林业、交通、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规定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线与绿地绿线的间距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控制:

  临街建筑底层无商业的,临街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控制不得小于1.5米;临街建筑底层为商业的,临街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控制不得小于5米。

  小区内部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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