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累计完成27个省级主管部门和77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圆满完成了我部制定的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06年是我国“十一五”开局之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要在扩大监管系统建设覆盖面、搭建监管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建立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开好头、起好步,为在“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尚未建立监管信息系统的110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全部开展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名单见附件1)。
(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开通试运行,部、省、景区三级遥感监测数据交换逐步向网络化传输过渡。
(三)对部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规划建设情况,开展遥感监测核查工作。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尚未建立监管信息系统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1、落实监管工作专职人员,并上报专职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专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补充调整并上报。配置专用计算机,保障专门办公场所和良好工作环境。
2、按照我部要求,做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核心景区范围和地形图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3、做好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遥感数据征订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在搞好自身监管系统建设的同时,要重点做好辖区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组织领导工作:
1、搞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的核定工作(见附件3)。
2、督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基础资料(见附件4),落实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前期准备工作。
3、按照我部遥感监测督查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做好遥感监测核查和整改工作。
(三)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项目组,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实施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调度、跟踪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总体进度。
2、对尚未建立监管信息系统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3、开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开展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网络信息传输业务。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是深化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风景名胜区的基础管理工作,又是景区管理模式的手段创新。各地要继续落实好省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一把手”负责制。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早计划、早部署、早落实、早启用,确保今年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二)保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2005年底,我部对所有当年开展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景区,都给予了适当资金支持,今年将继续予以倾斜,奖励完成系统建设的景区。凡年内不能完成系统建设的,今后我部将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已完成系统建设、但地方配套资金还没有到位的,要抓紧落实。
(三)继续搞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对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顺利实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景区信息化建设培养了一批技术骨干。今年我部将继续开展专职人员业务培训,并逐步建立专职人员的定期业务学习和交流机制。
(四)认真做好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总结工作。对2006年年底以前完成全部景区监管系统建设任务的省级建设(园林) 主管部门和完成监管系统建设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对年内不能完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风景名胜区,我部将结合今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考评工作,进行通报批评。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是景区信息化和现代化管理的基础,是有效提升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科技进步推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切实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作为景区管理工作的大事抓紧抓好,取得实效。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建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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