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社会主新农村建设

2007-08-23 08:00:00    作者:周恺     来源:http://www.fjms.net     浏览次数: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集体林权制度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的所有制形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一、集体林权铡度存在的问题
    集体林权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农村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巨大障碍和瓶颈。
    (一)集体林权的权属不清
    集体所有的林地在林业用地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据统计重庆市集体林地占林业用地89?9%,达到300多万公顷,以村集体和社集体为主,名义上归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实际上归少数村社领导支配。集体林的权属形成了“集体财产人人享有,人人都没有”的现状,造成许多林权纠纷。
    (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管理困难
    集体森林资源的管理,主要是靠集体林场来实现,管护经费只有通过砍伐集体林木维持。许多地方由于实行天然林禁伐,国家拨付的天然林保护资金有限,一些集体林场管理力量不足,造成集体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森林防火、防盗、防虫面临危机,一些森林大火首先在集体林地上燃烧,砍伐集体林木成了一些农民致富的门路。由于集体林权不清,森林病虫害得不到有效防治。
    (三)集体林业生产水平低
    集体林地里纯林较多,尤其以马尾松纯林为主。据统计重庆市集体林中马尾松纯林占60%以上,混交林少,不能有效抵御自然灾害。集体林地上林分质量较差,中幼林比重大,达到70%以上,集体林业生产水平有待提高。
    (四)生态环境恶化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集体林地上非法采集、砍伐、开山炼石、开矿等各种掠夺性开发,造成集体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正在恶化。
    (五)社会矛盾突出
    集体林权制度导致各种利益冲突,林农权益无法保障,有的村社干部在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缺乏民主,林农意见大,造成农村不稳定因素。
    (六)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现行的集体林权制度管得过死,不能充分发挥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许多山区林农过着穷苦日子。集体林权制度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瓶颈。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当按照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要求。以保护集体森林资源和增加林农收入为出发点。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
    (一)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宣传工作是前提。山区林农信息闭塞,知识水平低,对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他们不懂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再加上社会舆论误导,有些人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卖山。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召开林农大会,印发宣传册,组织宣讲等林农喜闻乐见的形式,针对不同的对象,进村人户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做法,让林农们行动起来。在农村掀起新一轮土地革命热潮,使农村的生产力得到又一次大解放。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严把“三关”
    一是把好林农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是林农。要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充分尊重林农意见,在改革中要重点考虑林农的利益。对有争议的集体林权进行改革时,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生态优先的原则解决好争议。对集体林木、林地的流转,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二是把好政策法律关。《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这些都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法律依据。
    三是把好廉洁关。须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的监督,坚决打击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的不正之风,严防集体资产的流失,杜绝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损害林农的利益发生。
    (三)建立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机构
    组建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对集体森林资源进行有效评估,不同地区应制订与本地情况相符的集体林地、林木的评估标准,以确保评估机构准确评估。
    (四)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森林法》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明确规范。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是四至界定,确权发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权属必须清楚,四至界线无争议。对权属不清的集体林地,应重新界定,及时颁发林权证,以确保“山者有其权”。
    二是做好森林区划,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按照森林分类区划工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生态作用、立地条件、林分质量以及农民意愿等因素,将集体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对公益林要按照天保工程“七落实” 要求进行保护,鼓励林农从事森林旅游开发、林副产品开发和林下种植活动。对商品林可优先安排商品林采伐指标,并允许采伐木材进入市场流通。
    三是实行分包到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最好形式是将集体林权分包到每户林农手中。将集体林权按照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多少,在符合林业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分给林农无偿使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林农承包集体林权时,应和集体组织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颁发林权证。通过分包到户,可以充分调动林农的积极性,激活林业发展机制,真正实现“山者有其权”的目标,将会出现“管好自家山,看好自家林”的可喜局面,从根本上解决了集体管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四是转让、拍卖。对零星分散的集体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价转让给单位和个人;对特别分散的集体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采取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让有实力的经济买体参与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可以增加社会力量对集体林业的投入,实现企业、集体、林农三赢。集体林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公示,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流转的收入应属于集体成员共同享有。
    五是实行股份制经营。具有开发价值的集体林地,实行对外招商引资,引进大企业投入集体林巡,林农以集体的林木、林地入股,让企业自主经营,林农获得入股收入。
    六是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服务工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机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要求等,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组织开展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参与改革人员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促进作用    经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的现代集体林权制度,有利于促进山区农村经济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撑起一片蓝天。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就近转移农村剩劳动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山者有其权”的目标,林农真正成为大山的主人,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可以就近投入林业产业发展中,山区林农知识水平不高,外出打工门路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他们提供了一条在家致富的门路。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林农发展多种经营
    林农获得集体林地的经营权后,林农可以发展速生丰产林、用材林、笋竹产业、苗木花卉、森林食品、生态旅游等现代林业产业。这些产业将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将加快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换代,促进农村城镇化,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目标。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增加林农收入,让山区林农过上宽裕生活
通过林权制度改革,企业主承包集体林地后,对林区进行合理开发,就近聘用林农务工,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大量劳动力,森林资源管护也需要劳动力,林打工的机会增多,收入也随之增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山区林农得到更多实惠,过上比较宽裕的生活。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树立文明乡风,极大地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农掌握了大山的支配权,子孙享有继承权,他们将大力培植、保护森林资源,这些山林是他们的命根子,他们将使山川旧貌换新颜。林农富裕后,他们将使乡镇、村舍、道路绿化美化,逐步实现村容整洁的目标。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大量的资金、人才投向集体林业,林农的生活观念也会改变。林农收入增加,接受现代文明的机会增多,林农的整体素质随着提高,乡风文明的目标也就实现了。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民主管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实现了集体林业的权、责、利的统一,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自觉地投入村级民主管理之中,林农真正成为当家作主的主人,村级领导干部想不民主管理也不行了,对于村里的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到集体林权制度方面的管理,林农们一定会积极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将其纳入议事日程,将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必须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产权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利明确、流转规范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转载自《重庆绿化》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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