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的通知

2007-08-28 08:00:00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浏览次数:

建城[1996]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了推进风景名胜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我部决定在全国风景名胜区中开展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深对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战略地位的认识,加深在新形势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加强对精神文明文明建设的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

 二、开展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要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提高风景名胜区整体素质,实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同时,要利用风景名胜区的独特环境,宣传伟大祖国的大好河山,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把风景名胜区建设成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阵地。

三、开展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一定要持之以恒,务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当前,要根据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各风景名胜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下力量搞好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保证游览安全,这是达到“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的前提条件。要根据自身特点,对职工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加强岗位培训,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

四、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的活动,按照分级指导和检查的方式进行。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组织,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考核。在各省检查考核的基础上,我部城建司将组织力量抽查。对切实达到“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部授予“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对获得称号的风景名胜区,如将来管理不善,达不到“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 的要求,将取消其“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一、思想道德建设

1.领导班子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团结协作,清正廉明,政绩突出,群众满意。

2.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认真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基层普遍开展创文明单位活动。大力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建设。职工积极参加政治理论、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4.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想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帮游客所需,主动为游客排忧解难,助人为乐,争做好事。

5.风景名胜区内社会公德风尚良好。行为文明,娱乐健康。不搞封建迷信活动,没有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二、资源保护与规划建设

1.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法规、规章、依法保护、建设、管理风景名胜区。

2.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放在第一位,认真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基本方针。切实加强环境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环境标准。

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能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建设管理。

4.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入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其建设选址按规定经过审批。新建或改建的设施,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5.风景名胜区内没有破坏景观,损坏自然、人文景物,违章建设,乱砍树木,猎捕动物等行为发生。

三、景区经营及服务设施建设

1.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前提下,做好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经营活动。

2.根据景区的环境容量,控制景区内经营规模。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及时查处非法、违章经营和处理各种纠纷。无拦路强卖、尾随兜售、纠缠游人等现象发生。

3.经营服务规范化。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经商,明码标价、货真价实、公平交易,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霉烂变质的食品。

4.景区内宾馆、饭店、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相互配套,达到“舒适、方便、安全”等要求。

5.景区内供水、供电、通讯能满足要求。

四、景区环境卫生管理

要达到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建城[1992]150号文)。

五、景区安全管理

要达到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建城[1995]15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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