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公园管养体制改革深化 拟设公园管理中心统管市政公园
“建一个公园成立一个管理处”的传统公园管理体制,在深圳市将被打破。《深化市政公园管养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圳市将根据“整合资源、精简高效”、“以事定费、管养分离”等原则,加快推进市政公园管养体制改革步伐。根据该方案, “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将成立,统一履行公园管理职能。现有17家市政公园和深圳林场的事业单位建制将撤销,全部纳入公园管理中心管理。
【改革背景】
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市民提供福利的公益性事业,深圳市一直重视公园建设,目前全市已建成或在建的各类公园共442个,总面积13240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在公园管理体制上,深圳市实行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分级管理。深圳市公园管养体制改革起步较早,制定了《深圳市公园绿地管养检查验收办法》、《公共绿地管养技术标准》等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绿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推行绿地养护质量末位淘汰制度,养护作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但随着公园的不断增多,城市公用事业的不断发展,公共产品供应体制的不断变化,旧的公园管理体制问题也凸现出来。主要包括:公园机构设置上仍然沿用“建一个公园成立一个管理处”的模式,各公园重复配备专业人员,造成人力资源的分散浪费;公园在体制上仍采用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园养护的市场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园规划、绩效评估、监管的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有待完善。
对此,《深化市政公园管养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了市政公园管养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即改变传统的“建一个公园成立一个管理处”的公园管理体制,按照“整合资源、精简高效”,“以事定费、管养分离”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现有公园管养体制以及与其配套的人事制度和财政供养体制,巩固和提高公园管养市场化的成果,逐步实现和形成“规划、监管集中化,建设、养护市场化,绩效、评价标准化”,分工科学,机制灵活、运行高效的公园管养体系,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园服务。
【改革内容】
根据该方案,市政公园管养体制改革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机构改革。方案提出要成立“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为市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由现有公园管理系统内部调剂解决,中心内部可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并派出人员到各公园从事具体事务性监管。同时,由公园管理中心统一履行公园管理职能。撤销现有17家市政公园(包括东湖公园、荔枝公园、人民公园、洪湖公园、儿童公园、皇岗公园、翠竹公园、梅林公园、围岭公园、大沙河公园、南山公园、莲花山公园、中心公园、笔架山公园、塘朗山公园、马峦山公园、园博园)和深圳林场的事业单位建制,全部纳入公园管理中心管理。梧桐山风景区、仙湖植物园、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等3家公园改为公园管理中心的二级法人单位。现由市城管系统其他机构代管的公园(包括红树湾公园、市政府中心广场、深圳湾十五公里休闲带、梅林山公园、银湖山公园、红岗公园、布心山公园、罗芳公园、儿童乐园、安托山公园等)和今后新建的公园全部纳入公园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方案还提出加大现有公园的市场化改革力度,逐步推进公园养护作业整体委托。选择新老公园各一家(洪湖公园管理处、红树湾公园)进行试点,通过公开招标整体委托给园林企业养护,市城管局负责对公园的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在市政公园推行养护作业整体招标外包,做到成熟一家整体外包一家。
二是人事制度改革。包括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市政公园人员编制统一在公园管理中心实行总编控制,不再单列单个公园的编制数;按照“老人老办法”,现有市政公园管理处正式在编人员的身份、个人级别、待遇保持不变,将来纳入全市统一的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对于部分从事一般性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分流和加强培训,逐步减少从事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等作业工作的编制人员,对富余的临聘人员按劳动法规办理。
三是财政供养制度改革。取消按单位、按编制核拨经费的办法,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园”。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对公园日常养护、节庆活动、基础建设、在编人员经费分类预算,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全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为保证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由市城管局及财政局根据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以及历年维护管养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制订各类维护(养护)量化标准,作为政府采购、经费安排和绩效考评的依据。
四是监管机制改革。包括科学测定养护标准、任务量、难易程度,进一步完善各类养护标准和招投标制度;建立合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委托作业合同,切实做到依法监管,促进对中标公司经常性、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同时完善动态淘汰制度,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公司适时淘汰;建立公众评价机制,制定《市政公园服务承诺制度》,将各项服务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保障市政服务公开化、民主化和实效化。
摘自 广东建设信息网 20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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