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回广场的人性与公民性??以都江堰广场为例
一 广场的原义:唤起人性与公民性的场所
保罗•朱克(Paul,Zucker)认为:广场是使社区成为社区的场所,而不仅仅是众多单个人的聚集……是人们聚会的场所,是人通过相互接触和交流而变得有教化和被赋予人性,广场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免于车流危险的庇护所和安全岛,是在繁忙的城市交通网络中的、使人可以重获安全和自由一个场所。
人文景观学者L•B•杰克逊(Jackson)指出:广场绝不应仅仅理解为一个环境和展示性的舞台,广场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它曾经是、仍然是当地社会秩序的显示,是人与人、市民与当权者之间关系的反映。广场使个体在社区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以显现,它使每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政治、信仰、消费归属和认同得以彰显,并使这种归属和认同得以强化。公共广场不仅仅是一个供人休闲和唤起人们环境意识的场所,它是唤起公民意识的场所。
广场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景观,是社区中的个体参与公共活动、参与社会、并显示其角色的场所。在西方,广场的这种属性的起源量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军队的例行立队集会,士兵们围成圈来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每个士兵轮流步入圈内,自由表达自己的建议,讲完后再退回到队伍中,然后另一个士兵再踏入圈内发言,这个“圈•就叫Agora,意即集合(assembly)。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圈•被当做合格的公民的聚会,在此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辩论,各抒己见。这种•圈”被认为是西方公共广场(public square)的词义的源头。但广场的存在至少可以追溯至有人类居住史迹的那一刻。
早在原始母系氏族公社时代,人类在建筑属于自己的私密空间或庇护所的同时,围合了一个用于讨论公共事务的场所。如在距今日6000年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遗址中,在约3000 m2的场地中分布着46座房屋,总体上呈不规则圆形并分为两片,围合着中间的“广场”和大房子;更典型的例子是陕西临潼姜寨遗址,在18 000m2的居住范围内,以广场为中心分布着五个组团,每个组团都有各自的中心和一座大房子,四周由20多座房子围绕着,而大小房子的门都开向中心广场。中间这个广场代表了“公家”,是集体的体现,在这个场所里,人人是平等的。在这里诞生了社会,一个由可以互换角色的、独立的个体所构成的社会。可以说,允许进入这个公共的场所,就意味着有共同参与政治、讨论公共事务的权利。这种社会性、民主性、平等性和可以互换角色的对称性是公共广场的原始含义。
如果说广场使社区成为社区,使社会成为社会,那么广场实际上也使人成其为人。广场本身是人作为群居的社会性动物的本质属性的反应,正如人需要私密的庇护空间一样,人需要作为交流空间的广场。对广场和交流场所的需求甚至可以在人类的远祖同类猕猴和猩猩那里得到证实。
广场的人性与公民性的特征在古罗马共和国的广场中,在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村镇广场和庙会场所中以及在村口的大树下和镇中心的水井边等公共场所中,都得到延续和张扬,正是在这些公共的场所,当地的人民找到了认同和归属,认识了自己存在的价值,获得在社区和社会中的地位。如果说认同和定位使场所具有意义、使生活其中的人的存在具有意义的话,那么这样的能体现人性与公民性的广场,是社区与城市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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