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唐山重建的“遗憾” 需要仔细品读
2008-05-30 00:56:11 作者:李季平 来源:博客中国 浏览次数:
据《人民网》5月26日报道:河北唐山市委书记赵勇,最近将30年前的唐山大地震重建工作总结出5大“经验”,3大“遗憾”,提供给同样需要重建的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的党政决策部门。对此,舆论一致认为,唐山重建中的这些“经验”和“遗憾”,对四川灾区重建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我反复查看这一报道,感到“5大经验”自然可贵,但对“3大遗憾”有不同认识,认为非常值得决策部门在四川灾区重建时认真品读。
这3大“遗憾”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唐山震后重建时,没有另选新址,而是在“原地重建”。赵勇书记对此“遗憾”的理由是,一些新的建筑“没有避开地震断裂带”。我认为这样的选择并不能成为“遗憾”的理由,因为唐山是一个地级市,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当年市区主震区的面积是47平方公里。可以设想,别说在当年,就是现在,如果重建也不可能把如此范围的城市震区面积都抛弃掉。当初确定在原址重建的总体城市规划,也是非常慎重、经过众多专家讨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的。
再说,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有23条明显的地震带,范围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几乎每年6级以上的地震都有发生,或大或小都要造成影响。还有,一条地震断裂带要绵延几十、几百公里,如果每次地震后,所有的建筑都避开断裂带,从土地资源来说,该是多么严重的浪费!
另外,我们的建筑规范要求,房屋建设要求提高抗震烈度,地震设防提高等级等。这些规范应当说都是指建筑在地震带上的房屋而言的。如果从地理位置的选择上,房屋本身就不在地震带上,建筑防震要求还有什么意义呢?因此,多数情况下,从城市到农村,地震灾害以后的重建,大都选择在原址进行。建设的重点是在从规划上对城市功能分区,如企业、生活、商业、科技文化等分开,对建筑本身提升抗震等级,异地重建并不是首选。所以,综合各方因素,唐山地震以后在原地重建,不应当成为“遗憾”。
3大“遗憾”中,排在第二位的是“没有对地震遗址实行完整保护”。对这一“遗憾”也应当辩证的看。怎样才叫对“地震遗址实行完整保护”?比如唐山大地震,波及面积为320平方公里,整个唐山市区几十平方公里都夷为平地,还有附近的矿山损坏等。我不理解赵勇书记所说的对“地震遗址完整保护”,是一种什么样的概念?别说对320平方公里震区“完整保护”,即使只对主震区“唐山市”几十平方公里“完整保护”,有什么实际意义呢?从理论上讲,地震遗址公园也好,地震博物馆也好,其研究价值大于休闲、旅游价值,因此,如果要保护“地震遗址”,也应当仅选择一处或几处比较有典型意义的地方(唐山市地震后已完整保留下7处),而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地震遗址完整保护”。
这次四川地震中,温总理也只是称,将“不宜于在原址重建”的北川县城作为“地震博物馆”,而震中的汶川、映秀镇等并没有被明确作为“遗址”保护。从面积看,北川县城所在地是曲山镇,只有几平方公里,保护起来相对容易些。这次地震,四川、甘肃等有60多个县、市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那些地方需要建“地震遗址”保护区,国家应当有相关法律规范,不能由政府官员或民间人士来确定。从这个角度看,唐山市当年“没有对地震遗址完整保护”,也不应当成为“遗憾”,而市中心建立的“地震纪念碑”更有历史意义。
3大“遗憾”中的最后一个“遗憾”是震后重建“地标性建筑不多,建筑样式雷同”,城市总体设计水平不高。我认为这一点更不应成为“遗憾”,某种程度讲,恰恰应当成为四川汶川地震恢复重建的一个“经验”。
试想:地震刚过,与现在四川灾区的情形一样,数以百万、千万计的灾民住在帐篷或自己搭建的难避风雨的房子里,别说当年国家不富裕,资金短缺,就是现在国家强大了,作为政府,首先考虑的应当是让人民群众早日住进安置房,而不能去大兴土木,搞大量的所谓“地标性”建筑?何谓“地标性”建筑?用现在的时髦语言,就是“形象工程”,起码不是用来安置灾民的。这样的特殊时期,不搞“地标性”建筑,难道不对吗?有什么可“遗憾”呢?
至于“建筑样式”雷同,也是符合实际的。震后,我到唐山去过多次,看到当年从全国各地有100多支支援唐山建设的建筑大军,建设的居民住宅,确实没有多少“花色品种”,但有一点是相同的:灾民在政府预定的时间内住进了永久性房屋。对灾民来说,有房住比追求城市形象美观要实惠的多。这一指导思想,我认为,同样适用于今天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同样,这一点也不应当成为“遗憾”。
从领导干部对唐山地震重建的种种“遗憾”,使我们看到,对同一种现象,如果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在大灾面前,我认为决策层所有的决策,不能超越历史,必须尽可能多的站在受灾群众的角度去考虑问题,采取对策,急灾民之所急,解灾民之所难。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做出了令灾民疑惑的决策,那才是真的“遗憾”。
我反复查看这一报道,感到“5大经验”自然可贵,但对“3大遗憾”有不同认识,认为非常值得决策部门在四川灾区重建时认真品读。
这3大“遗憾”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唐山震后重建时,没有另选新址,而是在“原地重建”。赵勇书记对此“遗憾”的理由是,一些新的建筑“没有避开地震断裂带”。我认为这样的选择并不能成为“遗憾”的理由,因为唐山是一个地级市,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当年市区主震区的面积是47平方公里。可以设想,别说在当年,就是现在,如果重建也不可能把如此范围的城市震区面积都抛弃掉。当初确定在原址重建的总体城市规划,也是非常慎重、经过众多专家讨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的。
再说,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有23条明显的地震带,范围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几乎每年6级以上的地震都有发生,或大或小都要造成影响。还有,一条地震断裂带要绵延几十、几百公里,如果每次地震后,所有的建筑都避开断裂带,从土地资源来说,该是多么严重的浪费!
另外,我们的建筑规范要求,房屋建设要求提高抗震烈度,地震设防提高等级等。这些规范应当说都是指建筑在地震带上的房屋而言的。如果从地理位置的选择上,房屋本身就不在地震带上,建筑防震要求还有什么意义呢?因此,多数情况下,从城市到农村,地震灾害以后的重建,大都选择在原址进行。建设的重点是在从规划上对城市功能分区,如企业、生活、商业、科技文化等分开,对建筑本身提升抗震等级,异地重建并不是首选。所以,综合各方因素,唐山地震以后在原地重建,不应当成为“遗憾”。
3大“遗憾”中,排在第二位的是“没有对地震遗址实行完整保护”。对这一“遗憾”也应当辩证的看。怎样才叫对“地震遗址实行完整保护”?比如唐山大地震,波及面积为320平方公里,整个唐山市区几十平方公里都夷为平地,还有附近的矿山损坏等。我不理解赵勇书记所说的对“地震遗址完整保护”,是一种什么样的概念?别说对320平方公里震区“完整保护”,即使只对主震区“唐山市”几十平方公里“完整保护”,有什么实际意义呢?从理论上讲,地震遗址公园也好,地震博物馆也好,其研究价值大于休闲、旅游价值,因此,如果要保护“地震遗址”,也应当仅选择一处或几处比较有典型意义的地方(唐山市地震后已完整保留下7处),而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地震遗址完整保护”。
这次四川地震中,温总理也只是称,将“不宜于在原址重建”的北川县城作为“地震博物馆”,而震中的汶川、映秀镇等并没有被明确作为“遗址”保护。从面积看,北川县城所在地是曲山镇,只有几平方公里,保护起来相对容易些。这次地震,四川、甘肃等有60多个县、市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那些地方需要建“地震遗址”保护区,国家应当有相关法律规范,不能由政府官员或民间人士来确定。从这个角度看,唐山市当年“没有对地震遗址完整保护”,也不应当成为“遗憾”,而市中心建立的“地震纪念碑”更有历史意义。
3大“遗憾”中的最后一个“遗憾”是震后重建“地标性建筑不多,建筑样式雷同”,城市总体设计水平不高。我认为这一点更不应成为“遗憾”,某种程度讲,恰恰应当成为四川汶川地震恢复重建的一个“经验”。
试想:地震刚过,与现在四川灾区的情形一样,数以百万、千万计的灾民住在帐篷或自己搭建的难避风雨的房子里,别说当年国家不富裕,资金短缺,就是现在国家强大了,作为政府,首先考虑的应当是让人民群众早日住进安置房,而不能去大兴土木,搞大量的所谓“地标性”建筑?何谓“地标性”建筑?用现在的时髦语言,就是“形象工程”,起码不是用来安置灾民的。这样的特殊时期,不搞“地标性”建筑,难道不对吗?有什么可“遗憾”呢?
至于“建筑样式”雷同,也是符合实际的。震后,我到唐山去过多次,看到当年从全国各地有100多支支援唐山建设的建筑大军,建设的居民住宅,确实没有多少“花色品种”,但有一点是相同的:灾民在政府预定的时间内住进了永久性房屋。对灾民来说,有房住比追求城市形象美观要实惠的多。这一指导思想,我认为,同样适用于今天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同样,这一点也不应当成为“遗憾”。
从领导干部对唐山地震重建的种种“遗憾”,使我们看到,对同一种现象,如果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在大灾面前,我认为决策层所有的决策,不能超越历史,必须尽可能多的站在受灾群众的角度去考虑问题,采取对策,急灾民之所急,解灾民之所难。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做出了令灾民疑惑的决策,那才是真的“遗憾”。
编辑:songgao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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