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布《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

2008-10-21 16:45:12         来源:浙江在线     浏览次数:

    浙江在线10月21日讯 日前,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了听证要点。

  明确保护内容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应当包括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南宋至清代(公元13~18世纪)形成的“两堤三岛”整体格局、“三面云山一面城”的空间环境、“四字景目”题名景观系列、相关重要历史文化遗存、西湖龙井茶园、自然山水以及精神价值与审美特征。

  比如,南宋形成的苏堤春晓、曲院风荷、平湖秋月、断桥残雪等“西湖十景”,清代形成的玉带晴虹、梅林归鹤、鱼沼秋蓉、湖心平眺等题名景观。西湖文化中的“四字景目”题名景观系列应当保持历史性视域空间和审美特征,“保持景点规模、观赏特征、植被特色、景观要素、使用功能的历史特性,保护景点的历史格局、历史遗存。”

  保护区内动土先听专家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控制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

  确需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经西湖管委会实施可行性评估后,方可依法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西湖管委会在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可行性评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专家咨询制度。

  凡经批准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报西湖管委会备案。

  科学确定游览接待量

  “西湖管委会应当科学确定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征求意见认为,要“严格控制进入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营运或行驶的船舶、机动车辆的总量。”

  杭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景观环境保护、维持游览秩序等需要,对进入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实行限定。

  同时,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严格控制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从事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的经营服务活动。

编辑:Aggie

凡注明“风景园林网”的所有文章、项目案例等内容,版权归属本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者,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风景园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