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环境保护法(试行)》起草者之一马骧聪
《环境保护法(试行)》起草者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骧聪。记者陈媛媛摄
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建立了一系列重大制度,要求建立环保机构,对改革开放后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年参与法律起草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骧聪这样评价这部法律。
据马骧聪介绍,《环境保护法(试行)》从1977年年初确定立法项目、然后进行立法调研、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草案到交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仅仅用了两年多的时间。
当时,我国刚经历文革动乱,正处于百废待兴的状态,为何要将环境立法放在如此重要位置?马骧聪说:“这一切得益于党和国家意识到环境保护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国际上环境公害泛滥已经成为一个严重问题,西方国家逐渐健全完善了环境法律、法规。当时,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已经凸现出来,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我国政府意识到必须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
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审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最早的全面规定环境保护的行政法,具有重要意义。1978年我国通过并颁布了第三部《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年12月31日,中央对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工作汇报要点》的批复中,明确提出“要制定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法规”。
马骧聪介绍说,《环境保护法(试行)》在《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吸收我国环境治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治理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
“这部法律的颁布意味着环境保护工作步入法制轨道,表明了环境保护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提高了全国干部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也为以后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法律框架。”回顾30年环境保护立法的历程,马骧聪再次肯定这部法律的里程碑意义。(记者 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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