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的社会性思考
2010-04-07 17:04:23 作者:张伊娜 王桂新 来源:城市问题 浏览次数:
三、走出困顿的策略探索
1.政府立场:公平〉效率
几乎在所有的城市中心区更新改造过程中,都出现过不同程度的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压力、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历史遗产保护的要求及当地居民的利益相互交织。绝大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都聚集在市中心旧城,如果不采取措施,任何形式的更新、改造和整修的结果必然是低收入的居民被迫迁走,代之以较高收入的阶层与高档的旅游和商业设施。
原有居民被迫搬迁,传统社区被破坏,由此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已成为不少城市的共性问题。在埃塞俄比亚首都,政府拆除市中心不符合标准的旧住宅,用作商业性开发,并在郊区为被迫搬迁的居民建设新的住房。但有研究指出,由此造成的失业、长途交通通勤等社会问题后果是严重的。在巴西的萨尔瓦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其城市历史建筑群给予高度评价,但是旧城中心区严重衰败。于是政府于1990年前后展开对城市历史建筑的大规模整治和维修,结果同样导致长期在这里居住的居民几乎全部被迫搬迁。时至今日,旅游业并没有如政府想象的那样蓬勃发展起来。可以看到,这显然不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复苏途径。另一方面,那些外迁的居民经济压力增大,形成了新的社会问题。因此,从国外旧城改造的经验教训可以得知,就地整治是更为适当的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方法。这就需要政府的强有力政策支持和保证,尽可能保证原有居民在更新或改造后仍能留在原来的住房中,这将从根本上避免动拆迁导致的社会再分配的公平丧失问题。目前上海已有不少地区采取了这种“原拆原建”的方式,社会冲突明显减少。
2.规划师与居民对社会网络发展的双向控制
居住社区的形成发展,是由规划师与居民共同控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地居民在长期的社区生活中逐渐完成的。旧城更新过程中,对社区的任何保护规划及再开发都应从居民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网络的长期动态发展出发。任何急功近利的规划设计必然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最终将导致传统社区的瓦解。更新改造中应该为社区发展留有自行发展的空间,因此应由规划师把握总体方向,居民广泛进行公共参与。这里所提出的公共参与并不局限于个人对一部分公共活动的直接参与,而是泛指加强横向开放式的、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双向运行的,全体居民与规划师的共同合作。寻求规划师与居民的双向交流,并对社会网络的发展完善进行有效的双向控制,不失为一种值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加以倡导的新形式。同时旧城改造中的规划师不应遵循传统的“项目结、人走”的模式,应长期关注旧城区更新的动态发展,随时通过双向沟通的方式改进规划方案。
如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指出的那样,当今的城市规划是一种公共政策。所谓公共政策,必然与公众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公众必然需要参与,并且从规划开始,就要变被动为主动,做到自己的社区自己开发。例如美国,许多社区都有自己的规划组织,他们自己雇佣规划者来为自己的社区进行规划;规划者作为被雇佣者出现,规划者和业主的身份与中国正好相反。当然,这种方式目前在中国未必行得通,但旧城改造若要保护原有的社会性特征和历史特征,就必须走这条路,使得民众拥有足够的民主意识,同时辅以强大的法律保证。
3.居民参与式的“小规模渐进式开发”模式
在讨论了保障社会公正问题,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后,就需要从经济杠杆的角度考虑,如何根据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来确定更新改造的方法和内容,以节省费用,减少对居民的经济压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就需要通过规划操作的引导,鼓励以不同形式的居民参与方式来推进渐进式小规模整治改造。这不仅可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还可实现旧城居住社区与历史街区中社会网络和社区文脉的继承和发展。尤其对私房比例较高的旧城来说,更是一种好的方法。
从笔者2005年对山东曲阜明故城的社会调查来看,明故城由于历史原因,绝大部分家庭的住房是私房,这个比例在111份问卷中高达97.3%。如此高的住房私有化程度,若要通过拆迁方式对旧城进行更新无疑是困难重重。但在调查中发现70%以上的住户愿意自己出钱对自己的住宅进行修复和改善,21%希望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修复。可见大部分居民对参与旧城更新的意愿是非常强烈的,然而他们却没有指导性的规划设计去加以引导,更没有实际施工人员去指导他们修复,才使得目前曲阜明故城破坏严重。因此若能加强规划引导,提供技术帮助,这种居民参与式的“小规模渐进式开发”模式是完全可行的。
可见,如果我们能在旧城更新中,鼓励居民的合作参与,完全有可能保留现有城市肌理,维护并增强居住区的复原力,同时使经济支出也得以控制,更重要的是,使原有的丰富的社区交往网络在建筑硬环境得以改善后,还能继续延续和发展。
1.政府立场:公平〉效率
几乎在所有的城市中心区更新改造过程中,都出现过不同程度的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压力、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历史遗产保护的要求及当地居民的利益相互交织。绝大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都聚集在市中心旧城,如果不采取措施,任何形式的更新、改造和整修的结果必然是低收入的居民被迫迁走,代之以较高收入的阶层与高档的旅游和商业设施。
原有居民被迫搬迁,传统社区被破坏,由此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已成为不少城市的共性问题。在埃塞俄比亚首都,政府拆除市中心不符合标准的旧住宅,用作商业性开发,并在郊区为被迫搬迁的居民建设新的住房。但有研究指出,由此造成的失业、长途交通通勤等社会问题后果是严重的。在巴西的萨尔瓦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其城市历史建筑群给予高度评价,但是旧城中心区严重衰败。于是政府于1990年前后展开对城市历史建筑的大规模整治和维修,结果同样导致长期在这里居住的居民几乎全部被迫搬迁。时至今日,旅游业并没有如政府想象的那样蓬勃发展起来。可以看到,这显然不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复苏途径。另一方面,那些外迁的居民经济压力增大,形成了新的社会问题。因此,从国外旧城改造的经验教训可以得知,就地整治是更为适当的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方法。这就需要政府的强有力政策支持和保证,尽可能保证原有居民在更新或改造后仍能留在原来的住房中,这将从根本上避免动拆迁导致的社会再分配的公平丧失问题。目前上海已有不少地区采取了这种“原拆原建”的方式,社会冲突明显减少。
2.规划师与居民对社会网络发展的双向控制
居住社区的形成发展,是由规划师与居民共同控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地居民在长期的社区生活中逐渐完成的。旧城更新过程中,对社区的任何保护规划及再开发都应从居民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网络的长期动态发展出发。任何急功近利的规划设计必然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最终将导致传统社区的瓦解。更新改造中应该为社区发展留有自行发展的空间,因此应由规划师把握总体方向,居民广泛进行公共参与。这里所提出的公共参与并不局限于个人对一部分公共活动的直接参与,而是泛指加强横向开放式的、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双向运行的,全体居民与规划师的共同合作。寻求规划师与居民的双向交流,并对社会网络的发展完善进行有效的双向控制,不失为一种值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加以倡导的新形式。同时旧城改造中的规划师不应遵循传统的“项目结、人走”的模式,应长期关注旧城区更新的动态发展,随时通过双向沟通的方式改进规划方案。
如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指出的那样,当今的城市规划是一种公共政策。所谓公共政策,必然与公众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公众必然需要参与,并且从规划开始,就要变被动为主动,做到自己的社区自己开发。例如美国,许多社区都有自己的规划组织,他们自己雇佣规划者来为自己的社区进行规划;规划者作为被雇佣者出现,规划者和业主的身份与中国正好相反。当然,这种方式目前在中国未必行得通,但旧城改造若要保护原有的社会性特征和历史特征,就必须走这条路,使得民众拥有足够的民主意识,同时辅以强大的法律保证。
3.居民参与式的“小规模渐进式开发”模式
在讨论了保障社会公正问题,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后,就需要从经济杠杆的角度考虑,如何根据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来确定更新改造的方法和内容,以节省费用,减少对居民的经济压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就需要通过规划操作的引导,鼓励以不同形式的居民参与方式来推进渐进式小规模整治改造。这不仅可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还可实现旧城居住社区与历史街区中社会网络和社区文脉的继承和发展。尤其对私房比例较高的旧城来说,更是一种好的方法。
从笔者2005年对山东曲阜明故城的社会调查来看,明故城由于历史原因,绝大部分家庭的住房是私房,这个比例在111份问卷中高达97.3%。如此高的住房私有化程度,若要通过拆迁方式对旧城进行更新无疑是困难重重。但在调查中发现70%以上的住户愿意自己出钱对自己的住宅进行修复和改善,21%希望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修复。可见大部分居民对参与旧城更新的意愿是非常强烈的,然而他们却没有指导性的规划设计去加以引导,更没有实际施工人员去指导他们修复,才使得目前曲阜明故城破坏严重。因此若能加强规划引导,提供技术帮助,这种居民参与式的“小规模渐进式开发”模式是完全可行的。
可见,如果我们能在旧城更新中,鼓励居民的合作参与,完全有可能保留现有城市肌理,维护并增强居住区的复原力,同时使经济支出也得以控制,更重要的是,使原有的丰富的社区交往网络在建筑硬环境得以改善后,还能继续延续和发展。
编辑: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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