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解读
4 “评价标准”的适用范围
4.0.1 设市城市
“评价标准”主要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的评价将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4.0.2 城市市域、规划区和建成区
“评价标准”涉及城市的市域(市区)、规划区和建成区三个层面,以建成区为主。三个层面的划分既考虑到了城乡一体化的园林绿化发展趋势,又考虑到与目前的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所采用的方法和口径对应衔接。
在“评价标准”编制过程中,曾经有专家提出是否能够突破建成区这样的一个概念,主要理由除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国内的建成区划定和面积统计尚无一个具体的执行办法。
“评价标准”最终仍选取建成区作为主要评价的范围,主要原因是:
(1)作为国家标准编制的原则是应对现行较为成熟的方法和技术作统一规定,而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的方法不宜纳入标准。全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和城建相关统计都是把建成区作为一个很重要的界定。
(2)建成区的名称和范围划定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城乡规划法》中第二条将建成区纳入到规划区的阐述:“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划定。”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中要求:“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建成区的划定及其范围确认不仅仅是对“评价标准”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还将影响到城市规划管理等诸多方面,因此有必要配合“评价标准”出台建成区划定及其范围确定的管理办法。
4.0.3 深度到各类绿地
“评价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大量有关环境评价的方法。在欧盟的URGE(Urban Green Environment城市绿色环境)研究项目中,针对城市范围的绿地系统和小范围的绿地空间分别提供了两套标准。
“评价标准”评价制定深度上基于整个城市规划的层面,对应的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达到的深度,具体来说就是对城市绿地系统及城市生态环境的评价,是对《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确定的各类绿地的评价,原则上不单独评价绿地地块。
编辑: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