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解读
6 “评价标准”的使用方法
6.1 确定评价目标
“评价标准”将城市园林绿化从高到低分成四个标准等级:城市园林绿化Ⅰ级、城市园林绿化Ⅱ级、城市园林绿化Ⅲ级和城市园林绿化Ⅳ级。各城市自我评价时,首先应该选择本城市需要实现的标准等级目标,也就是说采取“先目标后过程”的评价程序,这样有利于各城市通过自我评价明确自身存在的不足,确知需要努力的发展方向。
6.2 明确评价要求
确定标准等级目标后,应了解该等级的评价项目和要求。55项评价内容在各标准等级中都分成基本项、一般项和附加项。
各标准等级的“基本项”为该等级中必须纳入评价的内容,有任意一项“基本项”未达到该等级要求,均视为不能达到该等级标准。
各标准等级的“一般项”应为该等级中适宜纳入评价的内容,各标准等级的“一般项”不一定全部满足要求,但对满足要求的“一般项”有数量要求。如果满足要求的“一般项”数量达不到该等级要求,均视为不能达到该等级标准。
但是,在本等级绿地建设和建设管控评价中,如果不能满足“一般项”数量要求,可以通过评价同类型的“附加项”予以替代,满足任意两项“附加项”可等同于满足一项同类型的“一般项”,但不得重复选择。附加项的设置体现了“评价标准”对特色建设内容的鼓励,同时也保证“评价标准”具更好的适用性。
6.3 对照评价标准
确定本等级的基本项、一般项和附加项后,就可以对照标准要求对“基本项”和拟选择的“一般项”进行评价,满足的“基本项”和“一般项”数量符合本等级要求时即为达到该“评价标准”等级,否则就应选择更低等级的目标进行评价。
编辑: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