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呈现五大亮点

2010-06-09 18:49:27         来源:中国建设报     浏览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实施办法》呈现出五大亮点。

  亮点一:城乡规划听取公众意见

  根据《实施办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与审定,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综合有关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城乡规划审批前应当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亮点二:城乡规划不能随意更改

  《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和审批的职责、程序的事权划分,明确了规划区以外的特殊区域如农垦管区的农场场部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明确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的编制、修改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城乡规划审批前的公众参与和审查制度。

  亮点三:对违法建设加大惩戒力度

  《城乡规划法》对违章建筑加大了惩戒力度,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范围和数额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并处以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达到规划要求的,责令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亮点四:加强对临时建筑的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在城市、镇、乡规划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打尖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延续的要再次提出申请。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并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筑使用期届满,或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临时用地。

  亮点五:变更规划征求利害人意见

  《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镇政府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其中,变更容积率的,要按相关程序严格办理:包括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由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媒体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组织听证等方式。

  这些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管理随意提高容积率的行为。特别是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在媒体公示环节,可以保障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同时,《实施办法》也特别明确了法律责任,如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单位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将有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则要被吊销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王凌云

 

编辑: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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